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蒋福财: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https://m.sohu.com/n/373546971/?_once_=000022_shareback_wechat_flow&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中国北大法律网刊登法律人士蒋福财文章《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文章指出,如果政党没有对手,执政无须竞争,权力不受制衡。言论没有自由,罪恶不被暴露,罪行不受惩罚和清算;那么立法就是舞弊,行政就是打劫,司法就是作案,权力就是凶器,辖内就是王土,部下就是家奴,国企就是抢夺民财的土匪,银行就是掌权者的自动取款机,发行股票和货币就是动用大规模杀人不见血的武器。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社会的根本。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大厦的整体安全。 国家犯罪产生在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国家职责的国家行为过程中,而国家行为主体又是代表了国家意志。因此,国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真实体现。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具有无可抗拒的权威。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产生损害性的冲击,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的权益产生破坏性后果。而这种损害性冲击对国家、人类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破坏性后果及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权益影响的深远性,是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比拟的。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广泛的,在国家权力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是全面覆盖的,对国家治理秩序、国际秩序、公民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同时,国家犯罪作为治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涉及的都是国家治理、对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国家运营的大事。因此,国家行为一旦脱离了秩序和规则的约束而形成了国家犯罪,危害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多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仰等系统性秩序和利益。 国家犯罪还会直接对国家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作为国家行为对象的公民来说,由于公民与国家、国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