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怎样的一部《看守所法》
我们需要怎样的一部《看守所法》
2014-05-15 03:25:15 来源: 潇湘晨报 有0人参与
http://news.163.com/14/0515/03/9S8NGJNQ00014Q4P.html#from=relevant#xwwzy_35_bottomnewskwd
本报评论员王聃
5月14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报道《看守所法能否终结“躲猫猫死”》。这不免是一种意味深长的告知:在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五年之后,《看守所法》起草的消息终于姗姗来迟。据该篇报道透露,2014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研讨会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接近公安部的学者表示,此次看守所法制定,重在总结固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经验,使其与新刑诉法接轨,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
一部正在起草的《看守所法》,对应的无疑就是一个《看守所条例》已渐显落后的时代。关乎此,报道中就有论定。一方面,就纵向时间而论,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施行至今已有20多年,条例差不多已成“古董级”;另一方面,就横向社会变化而论,近年来,无论是新刑诉法建立起严禁刑讯逼供机制,还是一些地方出台诸如“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的规定,指向看守所的改革举措接踵出现,它们需要总结式的固化,将看守所管理上升到法的层面刻不容缓。
法的深刻必须深刻地契合于时代,《看守所条例》已落后现实太远。不过关于《看守所法》的起草,可能仍需要冷静的叙事。其实,至少早在2008年的中央第二轮司法改革方案中就明确提出,“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机制”,但在6年后的今天才传出《看守所法》起草的消息,立法所遭遇的障碍与曲折性不难想见。同样,“知情人士”表示,此次起草重在总结固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经验,它也就意味着立法难以对《看守所条例》大改。
但一切并不妨碍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看守所法》?此前的讨论其实已经指出,现行《看守所条例》的落后性尚在其次,它最大的问题是无法确保看守所本身的中立,进而导致系列权利保障问题的如影随形。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这亦意味着它只应是一个过渡性且不承载其他功能的机构。但依照《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是公安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机构。侦押合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看守所服务于办案,导致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绝。侦查权被滥用,粗放式的看守所管理方式还导致了狱头狱霸的反复出现,进而产生“躲猫猫”式的极端悲剧。它们恰是《看守所条例》的最大缺陷。
立法是对社会关系的再确定,也即重构社会的制约机制。将《看守所条例》上升至《看守所法》层面,如果要让此种升级名至实归,它就必须重构起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的平衡关系。穷根究底,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狱头狱霸现象,它们都只能被“机制性”地制约。只有刑拘和预审都严格地受到审前司法程序的监管,种种发生在看守所里的乱象才不会上演。从如此角度来说,把看守所从当地公安部门的管理序列中剥离出来,甚至直接移交司法部门管理势在必行,适当扩大被告辩护律师的权利以监督看守所作为,亦不可或缺—它们当成为《看守所法》的立法依归。
如前文所提及,一部理想的《看守所法》出台注定道阻且长,因为它面临的是系统性的问题,譬如公安部门权力与司法部门权力的重新界定;譬如具体人事、财务关系的改革变动。同样,关于《看守所法》的具体起草,或许各方意见仍会纷呈,但立法方向不容置疑:那就是让看守所公开透明,让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权利得以充分保障。对于全国数以千计的看守所,对于那些不容再发生的“看守所里的悲剧”,我们理当有勇气去奉献一部刚性之法,并以此告别一个时代。期待《看守所法》由更多的权力机关来联合推动,期待《看守所法》来得更早更深刻一些。
公安部正起草看守所法欲终结躲猫猫死等事件
2014-05-15 05:46:20 来源: 新快报(广州) 有42人参与
http://news.163.com/14/0515/05/9S8VIVO90001124J.html?f=resysBvalid2#apage_resys
分享到
• 网易微博
• 易信
• 新浪微博
• 腾讯空间
• 人人网
• 有道云笔记
现侦押合一体制受诟病,立法或终结躲猫猫死、喝水死等事件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这在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里多为空白。2014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研讨会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躲猫猫死”、“喝水死”等引发公众质疑的事件或将终结。
已有初稿 看守所立法初步达成共识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出台于1990年,距今已经24年。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建立起严禁刑讯逼供机制,其中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但这些内容在《看守所条例》中都是空白。
2009年云南晋宁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看守所声称系在押人员玩躲猫猫游戏致死。连同此后一系列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看守所引发舆论热切关注。
在各界关注下,公安部开始对看守所制度进行改革。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介绍说,至今公安部针对看守所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达两三百件,且不乏亮点。例如2013年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在68件法律草案规划中,看守所法位列其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透露,公安部于一年前开始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目前已有初稿。
侦押合一
看守所成查案“第二战场”
提及看守所立法,刑事司法学界和律师界说得最多的就是要求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
根据现行《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是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的一个部门,由公安机关管理。在这样的体制下,看守所服务于办案,形成侦押合一,就是看守所为侦查服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孟昭阳曾撰文称,2010年召开的几次《看守所条例》研讨会上,学者都认为“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而侦押合一就是造成四大弊端的根源。
最新的建议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存在着某些现实阻力。看守所多在县一级,樊崇义告诉记者,骤然移交看守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财、物可能都跟不上”。
2009年以来,公安部亦作出一系列改革,加强看守所的中立性。例如,公安部要求在县市两级公安局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和分管侦查的副局长必须是两个人,这样形成领导人事上的相互制约。
看守所中立改革的最大障碍就是深挖余罪。2008年中国法律年鉴公开数据显示,当年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共深挖犯罪线索60多万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30余万起。因此,看守所也被诟病为公安机关侦查的“第二战场”。
多地试点
看守所变得越来越透明
程雷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正与公安部监管局合作,在全国的一些看守所进行试点改革。其中两项主要内容是在押人员巡查制度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另一个期待解决的是审前会见难题。在中国,通常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后见到家属最早的时间就是开庭的时候。对此,程雷表示,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会见。“看守所自己的规范性文件中说要经申请,让办案部门同意,那办案部门肯定为了侦查便利而不让见。”程雷认为这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上有偏差,从而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本次立法中亦需要去突破。
严格提外审是另一项改革。程雷介绍,刑讯逼供通常是在来看守所之前,或把人提解到外。如今提解在押人员需当地公安局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要求当天就要返回,不能在外过夜。且出所回所都需要体检。
应让看守所脱离公安体系(图)
2010-03-10 08:24:00 来源: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长沙)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http://news.163.com/10/0310/08/61DBKRO2000146BB.html#from=relevant#xwwzy_35_bottomnewskwd
2009年1月30日,24岁的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2月12日死亡。警方称其受伤原因是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躲猫猫”很快成为网络走红流行语。有网友称“躲猫猫”为2009年第一雷语。据《南方都市报》
从云南的“躲猫猫”到河南的“喝开水”,发生在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事件,成为今年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他们纷纷为看守所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支招。
现象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最常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马虎成告诉记者,这些年看守所里发生的刑讯逼供、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事件,引起了公众对看守所的功能、职责以及这些事件成因的思考。
马虎成认为,看守所里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殴打、虐待;二是看守所同号牢头狱霸、犯罪嫌疑人之间殴打;三是看守所工作人员对某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满意、看不惯,唆使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殴打。最常发生的是第一类,占的比重最大。由于这些年对看守所的管理加强了监督,后两类的数量有所下降。
症结看守所和公安部门是一家人
在马虎成看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急功近利的问题,也有侦查技术、设备落后的问题;既有警力不足、任务繁重、上级对任务压得紧的问题,也有办案人员身心疲惫,导致心态发生变化的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忽视法律程序,采取过激手段,刑讯逼供。
“看守所和公安部门是一家人,起诉前的预审都是在看守所完成的,看守所的警察和进行预审的警察都是同事,同事之间不可能互相揭发。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但在实践中,律师在这个阶段往往难以发挥作用。”马虎成认为,这也是导致办案人员忽视法律的原因之一。
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督
马虎成建议,在看守所管理上,应该进一步加强驻所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例如可从制度上作出要求:如果看守所发生问题,应当追究驻所检察机关的责任。但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
很多年前,学术界几乎达成一致:要从根本上理顺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必须让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体系,交由相对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即“侦羁分离”。然而,呼吁多年,至今无法实现。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公安部特邀监督员施杰也认为,这一改革之所以进展缓慢,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问题。由于问题复杂,解决起来绝非一朝一夕,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加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
据了解,1983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就提出把劳教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当时考虑到“严打”的特殊需要,加上司法部刚刚重建,监管能力有限,因此暂缓移交,仅把监狱移交至司法部门管理。
但“暂缓移交”一直延续至今,难度依然很大。2008年年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健全监督机制,但没有提及具体改革措施。
对于频发的看守所监管事件,全国政协委员李钺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修订1990年颁布实施的《看守所条例》,进一步明确看守所的法律监督体制,建立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管理、执法的主动监督机制,以便从源头上根治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违规收费等问题。
据《中国青年报》
编辑:黄琛
(来源:长沙晚报) (本文来源:长沙晚报 )
侦羁不分离,看守所探头或只是“睁眼瞎”
2009-04-20 10:01:24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http://news.163.com/09/0420/10/57B8VP8G000120GR.html#from=relevant#xwwzy_35_bottomnewskwd
4月17日召开的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透露,经高检院和公安部相互沟通,派驻检察室有望与看守所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此外,今年以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人。(4月19日《京华时报》)
在经历了云南版“躲猫猫致死”、江西版“做噩梦身亡”之后,看守所仿佛成为现代社会里的“法治百慕大”——至少从经媒体披露的几起发生于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案件来看,其“死因”总是以一种不合常理的诡异与荒诞,挑战着人们的想象神经。
同样,囿于现有的信息量,我们不知道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此次公布的,截至4月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中的15人,有多少人是因为“心脏病”问题,或是和同室人员玩“躲猫猫”、“弹额头”之类的小游戏而猝死的。而且,考虑到现实语境中,政府权力机构信息发布的不透明,以及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运行现状,“15人”是保守估计还是核实无误的精准数字,都还值得存疑。
退一步说,即使这个数字是值得信任的,那么仅仅一个季度左右,就有15名在押人员人非正常死亡,这个数字仍然十分惊人,而这还还未囊括监狱服刑人员。可见,被羁押人员的生存现状,有必要得到舆论的高度关切。所幸,在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中,明确指出要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行为。
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若得不到根本保障,则“躲猫猫”事件难以遏止。而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吊诡之处在于,监所里关于“躲猫猫”、“做噩梦”那段关键的监控视频,总是会适时出现“自动毁损”情况。要么是因为“看守所设施陈旧,条件恶劣,硬件跟不上”监控不到位,要么即使有监控视频,在案发后也总会出现“机械故障”不能被完整播放。
或鉴于此,日前,公安部提出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看守所监控设施安装并投入使用,与驻所检察室联网,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实时监督。但硬件投入再大,若软件不进行匹配性升级,也是治标不治本。虽然监控探头不会说谎,但若管理探头者的人权观念不随之提升,认为被羁押者都是“社会渣滓”,即使遭受刑讯逼供或“牢头狱霸”的欺负,也视而不见,那么难保闹出人命后,监控视频不“自我瘦身”。比如福建青年在看守所猝死后,被殴打监控录像疑遭删除;而在九江看守所猝死的李文彦,其家属所看的监控录像也是不完整的。
所以,遏制这种随意删改监控视频的权力才是问题关键。而这就涉及到当前侦羁一体制度的改革了。若侦羁不分离,则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和办案警察之间,是一种异常紧张的关系。在破案压力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为了迅速破案,警察可能使用一切手段,甚至暴力、非法的手段。但当前语境下,这样的镜头显然不允许出现在监控视频里的。而即使人身权利遭到非法侵害,或是被牢头狱霸欺凌,被侵害者往往也难以具有对抗侵犯和申诉的机会。
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须侦羁分离,以有效的制度设计来抑制某些现在仍张狂于看守所里的恶行,让嫌疑人免受那些不正当、违法侵害。比如参考国外的做法,把警察机关与看守所分离。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办案警察才不敢使用不正当手段审案,看守所及其管理机关才会真正肩负保护在押者权利的责任,打击牢头狱霸。
侦羁分离,还有利于提升现在警察系统的形象;而侦羁不分离,则哪怕监所装满监控探头,也不能禁绝“非正常死亡”阴影下那些“合法伤害”的尴尬与悲情。 (本文来源:人民网 )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