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原罪观
提要:原罪为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之一。原罪人生而有之。人在后天所犯的罪,其实是人先天生而既有的原罪所蛊惑的结果,原罪是点燃罪恶的灵。律法的绝对权威遏制了人的本罪意识,在原罪面前却一筹莫展,因为原罪是上帝赋予人的,人之一生,拂之不去。
关键词:基督教 原罪 本罪 律法
基督教是信奉上帝和他的独生儿子基督或耶稣的一种宗教,包括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教派和许多小教派。基督教起源于巴勒斯坦地区。基督又叫耶稣,是上帝的独生子,代表上帝来到人间为人类赎罪。耶稣从小学习木工手艺,30岁开始传教,因触动了当时统治者的利益,又被门徒犹大出卖,被罗马驻犹太总督彼拉多以谋叛罪判处极刑,钉死在十字架上。“圣经”是基督教的经书。目前世界上拥有基督教徒约12亿,是世界上教徒最多的宗教。原罪为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之一。
一 原罪与基督教
原罪的教义是基督教重要的基础教义。在基督教的圣经中并没有“原罪”明确的定义,据称它是公元2世纪的古罗马神学家图尔德良最先提出,并被圣•奥古斯丁加以发挥和充实。“原罪”被认为是人思想与行为上犯罪的根源,是各种罪恶滋生的根,会把人引向罪恶的深渊,又是使人难以自拔的原因。
1 什么是原罪
据《创世纪》第2一3章记载,亚当、夏娃被造后,住在伊甸园中过幸福生活。上帝给他们立了诫命:“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上帝禁止亚当、夏娃吃“禁果”,但隐身于蛇形的魔鬼却引诱他们背叛上帝,劝他们吃“禁果”,并说:“你们不一定死……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恶。”夏娃经不住引诱,吃了“禁果”,又让亚当也吃了一个。他们吃了“禁果”后,果然眼睛就亮了,能分别筹恶,知道羞耻,也就是说开始成为有思维能力的“人”。
基督教认为,亚当、夏娃偷吃“禁果”,违背上帝的意志,是“亏欠了上帝的荣耀”,这罪遗传给后世子孙,成为人类一切罪恶、灾难、痛苦和死亡的根源。人一生下来,在上帝面前就是一个“罪人”。即便是刚出世即死去的婴儿,虽未犯何罪,但因其有与生俱来的原罪,仍是罪人。这“罪”与生俱来,故称为“原罪”。
2 原罪产生的原因
原罪的原因是人滥用自由意志。“要么意志是罪的第一因;要么罪便没有第一因。罪不可能归于别人,只能归于犯罪者;也不能归于犯罪者,除非他意愿之。”撒但的引诱,只是造成一个场合,引起一个机会,使亚当受试探;但撒但并没有勉强亚犯罪。亚当是一个有理解力并自由意志的人,外来的力量并不能违反他本身的志愿和意向,逼使他作不愿作的事。试探的本身并不一定会引致犯罪。主耶稣在世时也常受魔鬼的试探,但他并没有犯罪。他坚信天父的旨意,拒绝魔鬼的建议,反对与撒但妥协,终于胜过试探者的奸计(1)。撒但的计策是要使人感觉不满,好像有所欠缺。他对夏娃说,他们若采食禁果,眼睛便会明亮,如神一般,能知道善恶(2)。这是一种变重的计谋,一方面要使沉得,神没有把最好的赐给他,不愿给人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使人怀疑神的话,唆使他在神和撒但之间作一个决定,要相信谁的话。撒但假装朋友,劝告夏娃,好似为着他们的利益着想。人就中了他的诡计,违背了神的禁令,怀疑了神的信实。最终违背神的意旨,产生原罪。
3 原罪的表现及其后果
《圣经》中说,人类有七宗原罪:"饕餮、贪婪、懒惰、淫欲、骄傲、嫉妒、暴怒"。
“Seven”在宗教上是个神秘的数字,上帝用七天造亚当,取出亚当的第七根肋骨造了夏娃。撒旦的原身是有七个头的火龙,同时共有七名堕落天使被称为撒旦,所以基督教用撒旦的七个恶魔的形象来代表七种罪恶(七宗罪,the seven deadlysins):饕餮(Gluttony)、贪婪(Greed)、懒惰(Sloth)、淫欲(Lust)、嫉妒(Envy)、暴怒(Wrath)、傲慢(Pride)
傲慢之罪为路西华(Lucifer),贪欲为玛蒙(Mammon),好色为阿斯蒙蒂斯(Asmodeus),愤怒为撒旦(Satan),暴食为贝鲁赛巴布(Beelzebul),懒惰为贝利亚(Berial),而利卫旦(Leviathan)为嫉妒之罪。(对于七宗罪所指的人物说法不一,以上只是其中的一种。)
原罪的结果是:有死、无知、邪欲。
有死。正如神预先警戒过的,吃食禁果,必会死亡。神把亚当夏娃逐出伊甸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们采食生命树上的果子,就永远活着(3)。他的灵命立即消逝,就生活在罪恶之中(4)。死亡的种子也进入他的身体。人的寿命,无论有多长,至终必要死亡(5)。而身体死亡的方式,则与他原来的体质相合,即出自尘土,也必归于尘土。
无知。圣经中记载,上帝起初令人掌管伊甸园里的林木、鸟兽等物。这预示了人拥有治理这一切并与一切活物交流的灵力。然,当人类蒙罪之后,上帝赋予人类的一切智慧就消失了,人类变得愚昧、无知起来。
邪欲。所谓邪欲(libido),乃指人背离神圣之事的物欲,并不特指两性的情欲。但奥古斯丁以为情欲是人类受制于邪欲的最明显表现,仿佛人在性行为中最不顾一切地将注意力由造物。
二 原罪与罪
1.原罪
原罪是论到世人因亚当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责。原罪有别于各人自己所犯的罪,虽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后果而得的败坏。原罪并不是意指人类原有的罪,因为神原来所造的人,是无罪的。原罪虽然并不是我们本身直接所犯的罪,但是由于我们是亚当的子孙,而亚当又是全人类的代表,根据圣经所启示的原则,我们也必须要担负这原罪的责任,并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审判和惩罚(罗五:12)。不但如此,我们也从亚当承袭了一个败坏的心,一个朽坏的身体,从而影响到我们的生活。 圣经指出,原罪的影响临到世上一切的人,没有一个例外(9)。另一方面,原罪所引致的败坏,是一种彻底的败坏,包括他的心思意念和生活行动(6)
2 罪
凡人在思想、言语、行为上不合乎神的显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是一咱正面性的活动,而并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制或欠缺,或是陪衬良善的必需品。罪并不单是灾祸或损伤,而是道德上的邪恶。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违犯神道德律的举动。一切家庭和社会等的律法,最后的根据乃是神的道德律;虽然人往往没有以之作为生存的根据。
反之,完全顺服神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无罪。有些人将受神和顺服他的律法,置于对立的地位上,他们认为爱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顺服他的律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爱并不是与律法相冲突的,因为爱就是成全律法。有人问耶稣,那一条律最重要,耶稣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7)。可见律法的总结就是完全的爱;爱神就是完全顺服他的律法,遵行他的旨意。人若得罪人,实际上也得罪了神。大卫的忏悔的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诗五十一:4)。大卫并非是否认他奸淫之罪,或谋害乌利亚之罪,而是承认,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则,因为十诫的两块法版,是同一条律法。约瑟也认清这一点真理(8)。人若不爱人,也就照样无爱神之心了(约十三:17)。
3 原罪是邪恶的灵,原罪是点燃罪恶的火引,原罪导致一切的本罪。
原罪,虽然潜伏在灵魂里,却像地底涌出的泉源一样,在无法预期的时刻,就喷涌而出。基督徒,你们无法想象,设若神离你们而去的话,在你们心中的邪恶是会如何突然的奔涌而出啊!"你仆人难道是一条狗吗?焉能行这大事呢"(王下,八:13)?哈薛(Hazael)不相信在他心里有苦毒的根源,使他剖开孕妇的肚子,摔死婴儿一样。你的仆人难道是一条狗吗?是的,当里面的原罪被搅动时,是远不如狗的。如果当时有人去找彼得说:彼得,在几个钟头之内,你将否认基督。他必定会说,"你的仆人难道是狗吗?"哎呀!彼得不了解他自己的心,亦不知在他里头的败坏是会胜过他的。海,也许平静,看来清澈;但是当风吹动时,其浪是何等地波涛汹涌啊!照样,虽然你的心现在看似良善的,然而,当诱惑鼓励时,原罪会如何显露它自己,让你心里的情欲和激情汹涌澎湃。谁会想到大卫的心里隐藏着奸淫、挪亚隐藏着酗酒、约伯隐藏着咒诅呢?只要神任凭一个人而去,这个世上即便是看来最圣洁的人,他内在的原罪必定会在突然之间显露它狰狞的面目啊!
原罪是存在我们里面的一个旺盛、主动的原则。它不会安静地躺着,而是不断地激动、蛊惑我们去犯罪;它就好像一个被囚禁,不安稳的犯人。"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罗七15)。保罗怎么会这样做呢?这是原罪搅动、激发他这样做的。原罪就好像一直在动,不安定的水银。当我们睡觉时,罪仍在绮想的意念中醒着。原罪使我们的思想不断地在图谋行恶,并使我们的双手将之实践出来。在它里面没有安定的(quietis)原则,而是一个不安定的原则(principium motus);就好像一直不断地跳动的脉搏一样。
原罪导致一切的本罪。原罪是点燃罪恶的火引(fomes peccati),它是所有实际罪愆怀胎的地方。它是一切谋杀、奸淫、掠夺的来源。虽然实际的罪愆(本罪)与原罪比起来,较为声名狼籍,但原罪更是可憎的;肇始的起因是更甚于其结果的。(10)
三 基督教中因原罪产生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希伯来文“托辣”一词,一般译作“法律”,但更准确的意思是“教诲”,即同时是教导,又是指令。托辣是最高智能的来源。从圣经时代一直至现在,法律在犹太人的圣经及宗教生活中占一个重要的位置。因此,自宗徒时代开始,教会必须按耶稣的表样,正视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耶稣凭借天主子的权威,给予法律一个应有的意义。
在旧约和新约中十诫及一切以十诫精神为依归的内容都是原始法律思想的体现。而这一切乃在于杜绝因原罪而产生的一系列有违基督宗旨的事情。
这一时期,尤以中世纪基督教父圣•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体现的最为突出。奥古斯丁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对人性的判断趋向是恶的主流观点。基督教的基本理论前提也是人性恶,惟其恶,才需要忏悔,才需要救赎,才需要法律的出现. 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恶判断的基础之上,其重要作品《忏悔录》也是在对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后写成。
奥古斯丁生活于古罗马帝国晚期,其思想开创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先河,奥古斯丁的思想中最精深之意,于我们今天法治中国的法学研究犹有巨大意义。奥古斯丁对人有限性的分析,他关于人们应该超越世俗、跃入神圣的呼唤等(11),在今日这个特殊时代中,不能不引起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共鸣。
其一,法律呼唤神圣。
作为现代法律,政教分离体制之下,法律的世俗化乃是文明的进化。然而法律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规则,在奥古斯丁眼里,无论是永恒法还是世俗法,都是神圣凛然不可侵犯的。奥古斯丁写道,尽管人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就世俗法律的样式发生争论,但一俟法律制定和确立之后,就不能再对法律加以置评,而只能依据法律进行制裁。这是从现实中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的,就是说人服从已经制定的法律或者在对人运用法律这个行为是神圣的。
在今天,司法独立很大的困难在于法律不够神圣,法院不够庄严宏伟,法官与其他人距离过小,法律解决与政策或习俗解决没有很好的形式区分,所以我们要向奥古斯丁虔诚的对待主一样对待法律。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奥古斯丁认为一个法律要称其为法律,首先它必须是良法,是基于人类理性智慧而制定。所以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慎重,有时与其制定一部漏洞百出、不合时宜的法律,不如不制定,否则不足以称良法,再要保证其神圣性就非常困难了。
其二,法律须被信仰。
奥古斯丁崇尚理性,但是他的理性是为他的信仰服务的。就信仰与理性的关系而言,他的看法可以一言以蔽之“信仰寻求理解”。法律当然需要理性的制定。但是没有信仰,理性的发展不会有突破。一个良好的法律,如果人们并不在心底里以之为念,那么法律和其他诸如政策、纪律一样只是一种技术。而当人们真正在法律面前感到敬畏恐惧和战栗时,那么法律作为一种信念就渗入到人的内心。所以,很多时候,信仰就是根植于人内心的自由意志,很难阐释的非常清楚。奥古斯丁的永恒法为什么会对人的心灵也能净化? 原因还在于人们纯洁的信仰。因此永恒的法还在于它是人自觉自愿遵守的法,一旦心中的恶行褪去,那么作恶的行为也就难以实行了。
其三,法应当致力于幸福的目的。
为此人要有远大理想。奥古斯丁为什么在列出了世俗法后还要用永恒法来规范,就在于人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属世之物,灵魂还应该向上追求永恒之物(12)。通过追求永恒实现幸福。什么是真正的幸福? 浅层次来说求得社会的和平与安宁,而深层次还在于人的内心。对于万物来说,存在才能有幸福,存在本身就是幸福。对于深层次而言,则必须靠努力向理想中的彼岸航去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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