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张维迎: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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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  我是苏绒  9月19日



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文/张维迎


去年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年会上,我的演讲从吴英案说起,今天的演讲我要从曾成杰案开始。有人说我去年的演讲对挽救吴英的生命发挥了一些作用,如果确实如此,我感到很欣慰。当然,无论我在今天的演讲中说些什么,对改变曾成杰的命运已没有任何意义。但我确实希望,我今天的演讲能对拯救未来的一些无辜的生命有所帮助。

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秘密处决这件事,在整个中国社会引起了极大的震撼,企业家群体中弥漫着一种“兔死狐悲”的气氛。是啊,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司法体制之下,一想到今天曾成杰所遭遇的不幸某一天可能落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有谁能没有一点悲凉之痛呢?

这种兔死狐悲的情感,实际上就是2000多年前孟子讲的“恻隐之心”,也就是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讲的“同情共感”(sympathy)。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开始就宣称:人无论多么自私,他的天性中显然会有一些原则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心,就是当我们看到或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他接着说,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的其他原始感情一样,绝不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最大的恶棍,最顽固的不法分子,也不会全然没有任何同情之心。

恻隐之心,同情之心,对我们理解社会的道德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孟子讲,恻隐之心就是仁。亚当·斯密认为,同情心是人类道德的心理源泉。正是别人的喜怒哀乐在我们心目中引起的共鸣使人类有了良知;正是对我们心中的那个公正的旁观者、那个伟大的法官和仲裁者的情感的尊重使我们有了正义。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有舆论对他的同情,说明我们社会的良知还没有泯灭。

理大还是法大?

曾成杰为什么被判处死刑?因为他“犯法”了,至少法院审理后认定是这样。一个问题是,曾成杰当时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集资的时候,他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做违法的事情?这一点我不好猜测。但无论如何,法院不会因为一个人的无知而免除他的罪行,尽管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会对此有所考量。我更关心的问题是,即使他真的犯了法院判决时所依据的那种法律,并且是明知故犯,对他的惩罚就是正义的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解法与理的关系。十年前我曾提出这样一个分析框架:衡量一种行为是否该做,有两个标准,一是合理不合理,二是合法不合法。这样,我们所有做的事情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既合理又合法,第二类是合理但不合法,第三类是合法但不合理,第四类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基本上都是第一类和第四类,也就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也就是不合理的。此时,人们做选择相对容易,遵守法律也就是遵守正义。但在像我们这样的社会,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事情很多,有时其比例甚至超过第一类和第四类。这就是生活在我们这个社会的人面临的困境,也是我们之所以要改革的原因。

这里讲的“法”当然是指政府制定的法律,中国人传统上称为“王法”、“律法”,学术上叫“人定法”(positive law)或立法法(legislative law)。一件事合法不合法是相对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员和法官认为是清楚的。

这里的“理”是什么?就是中国人讲的“天理”、“公理”、“道理”、“天经地义”,学术上叫“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在西方也被称为是上帝的法(the law of God)、理性之法(the law of reason)。它们是良知、正义、德性的基本含义。


所谓天理或自然法,就是人类以理性和情感所发现的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最一般的戒条或法则。如: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知恩图报、言而有信、每个人都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

理大还是法大?当然是理大。理(自然法)是人类的集体智慧,是历史中自然演化形成的,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它与人的本性相符,反映在人的良知中。法(人定法)是政府制定的,组成政府的人与普通人一样,有自私之心,有偏袒亲朋故旧的倾向,有无知和傲慢的特性,有情绪化的时候。如果法律不受天理的约束,不以天理为准则,任何的法律都是“合法的”,就会导致不正义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理大于法意味着只有符合天理的法律才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才应该得到遵守。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因为天理(自然法)有些模糊性,操作起来有难度。也就是说,人定法应该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而不是对自然法的否定。打个比方,即使我们都知道开车要靠右行,但如果马路上不划中间线,要判决谁违规了就比较困难。但如果政府把中间线划得太靠左或太靠右,以致某个方向行驶的车辆不越线就不可能通行,这样的规则就是不合自然法的,不可能得到遵守。

从古到今,理大于法扎根于每个人的基本意识中。日常生活中,人们最鄙视的是不讲理的人,而不是不守法的人。比如说,我们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而不说“有法走遍天下,无法寸步难行”。

自然法(天理)的
三条基本准则

自古以来,自然法就活在人们心中。但自然法的表述和论证,则是思想家的工作。英国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总结了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第一条是稳定财产占有的法则,也就是私有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这一条来自人类对生存、安定和和平的需要,以及可用于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源的有限性,它避免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和相互残杀(害命通常因谋财引起),使人们可以和平相安,因而是最重要的自然法。第二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也就是自愿交易、自由签约权。财产的最初所有者通常不是能给其带来最大价值的人,自愿交易可以使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合作双赢成为可能。任何通过暴力手段强制他人交出财产是违反自然法的,除非这种暴力是为了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第三条是履行许诺的法则,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人类的大部分合作都以言辞表示开始,以行动(履约)结束。如果人们言而无信,就不可能有合作的行动,人类的进步也就没有可能。

这三条自然法或天理也就是通常讲的正义的基本含义,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条,也就违反了正义原则。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所有发达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都极其相同,都可以说只是对这三项基本自然法所做的详尽阐释。

以此来看,曾成杰的融资和商业活动并没有违反自然法。他没有使用暴力和欺诈手段获得别人的财产,融资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他也没有违反自己当初的许诺,即使在政府政策改变之后,他仍然与出资人重新谈判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相反,政府的行为却实实在在违反了这三条自然法则。在法院判决之前政府就剥夺了他的资产并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转移给政府自己的企业,违反了第一条自然法则;政府不允许他执行与出资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违反了第二条自然法则;政府一开始鼓励和支持他向民间筹集资金,后来出尔反尔,宣布他是非法集资,违反了第三条自然法。

自然法的
普世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天理)是普世的,也是永恒的。看看那些伟大的道德思想家,无论他们来自东方还是来自西方,是生活在古代还是当代,他们所倡导的人类应该遵守的“天理”都大同小异,大致不出“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归纳出十九条自然法则,然后说: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养家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后为了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条: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即俗话讲的,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这也就是亚当·斯密讲的存在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观者”所做的情感判断,同样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说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推理方法。

显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总则本身就隐含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原则,因为只有平等的人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种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爷”)面前的平等。前面讲的大卫·休谟总结的三条自然法则都可以从这一条总则推导出来:你不愿意别人剥夺你的生命和财产,你也就不应该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你不愿意被人强迫你交易,你也就不应该强迫别人与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别人尊重你自愿交易的权利,你也就应该尊重别人同样的权利;你不愿意与言而无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应该说话算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现在被称为“黄金法则”(golden rule或golden law)。孔子提出这个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则确实非常伟大,但这一法则在2000年前的轴心时代许多其他伟大的思想家中也是一个基本法则,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更早,可以说是轴心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识,几乎没有哪一种文化或宗教不包含这样的规则。比如希腊哲学家皮特库斯(Pittacus,公元前640–前568年)就曾说过:“Do not to your neighbor what you would take ill from him。”(不要对你的邻居做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事情);几乎生活在同时代的希腊哲学家泰利斯(Thales,前624–前546)说过:“Avoid doing what you would blame others for doing。”(不要做你抱怨别人做的事情);佛法里类似的话也很多,如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treat others as you treat yourself);如果你不想被别人伤害,你也不要伤害别人(Hurt not others in ways that you yourself would find hurtful);耶稣也说过许多类似的话,如“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你不喜欢别人对你做的事情,你也不要对别人做);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格言都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实上,基督教认为这一“黄金法则”来自耶稣。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文字,《墨子》和《道德经》的许多话都有类似的意思。

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导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就是因为它把天理放在王法之上。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儒家文化就是自然法,这一点虽然在学术界有争议,但至少说明儒家是把“天理”放在第一位的。儒家的“礼法”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这是儒家与法家最大的区别。

良知比法律更重要

回过头来总结一下,曾成杰犯了什么法?或许他真的犯了“人定法”,也就是政府制定的律法(所谓“非法集资”),如法院所判决的那样;但他确实没有犯“自然法”,没有做违背天理、违背良知的事情。

处死曾成杰或许没有违反人定法,但确确实实违法了自然法!

曾成杰的不幸既有法律的责任,也有法官的责任。法律主要是靠法官执行的。我们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不是仁慈,而是正义!英文中,法官的含义就是正义(justice)。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这是因为,一个法官只要有良知,即使不懂法律条文,他也不会做出违反正义的判决;相反,即使他懂法律,把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如果他没有良知,正义就会荡然无存!约翰·马歇尔被公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但他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背景。这也是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所在。陪审员都是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他们的判决是基于良知而不是法律。

有法无天
不是法治社会

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中国人的普遍共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社会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提,也就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任何人都不应该以“法律”为托词行不正义之事。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间挣扎的时候,你应该选择站在天理的一边。当然,许多人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人性的私心,也因为人性的懦弱。通常来说,违反人定法的惩罚在眼前,违反天理的惩罚在以后,人们通常会遵守“好汉不吃眼前亏”的格言。但我们应该对那些宁肯违反法律也不愿违反天理的人持有敬畏之心,至少不应该以我们自己的小聪明而鄙视这些人。

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违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都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称为“恶法”,文化大革命使人们认识到无法可能给每个人带来的灾难,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但曾成杰案件以及其他诸多案件说明,法治不等于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无天也还不是一个好社会!


阅读 11577159
精选留言
写留言
 91
表面技术
 希望大家都能看到,象张教授这样的知识分子太少了,良知第一,天理第一。
 43 作者
☕️
 64
游目骋怀
 说得好,有法无天,不是法治社会。
 24 作者
☕️
 14
张泽钧
 举个例子:近日又发生高铁霸坐事件,女子因座位上没标注座号,她视线范围没有标注座号,所以就是不让座位,按她的理由讲也牵强的说对吧,也算有点理由,但她干扰触犯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触犯了人为强制设定的铁路法规,如此任性发展,小至铁路,大至国家必然乱套。所以说,自由自在,自然而然任性走四方,爽了个人,难为了大家,很容易触犯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是约束并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人定法,人人必须遵守才是最最公平正义的。
我个人从来都不相信张维迎的言论。
 53 作者
张维迎说的自然法和天理,你理解的是自由自在,任性走四方?恐怕张维迎不是这个意思。
 14
张泽钧
 人定法是从生活中一点一滴,一稿二稿不断修改补充得来的经验和教训提炼出来的,它的出发点就是想最大的维护子民在公平的环境中做事和生活,并维护国家稳定发展。人定法根植于取之于朴素的自然习俗和乡规民约,精炼于维护国家稳定,约束国民,使之百姓尽可能在相对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生活。所以说,人定法必须高于自然法。人总是有自私的潜意识,鼓吹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必然会惑乱国家。
 47 作者
那你觉得秦朝明朝的人定法怎么样?一稿二稿不断修正说明人定法是在不断进步的,那是在朝着哪个方向进步呢?难道不是朝着更合理合法?更合理合法难道不是自然法的真谛?你说的自由自在、任性妄为是你的自然法不是张维迎的。你的这套自然法是丛林法
 32
浩淼
 法应在天理人伦框架下,否则就是恶法
 29
春风化雨
 符合自然人性和人道制衡法则的“法”,才是公平合理的自然法。只有合理的“法”,才是合法的“法”;因有公平合理是法治立法的基地础。
 11 作者
☕️
 27
妖玥
 当天理良知与法律相悖,只能说制定法律的不是东西,是反人类的
 26
芃程似锦
 一直以来“实事求是”一直被挂在嘴边……这篇文章诠释了什么样的表达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  这个年代有担当的媒体人不多了  谢谢分享
 24
烟桥
 张教授的文章阐述了中外法律中外传统文化的一种共有的文化精髓,给我非常大的启迪,也解开了我心中多年的一个困惑。而留言中的张先生攻击张教授,纯属无理取闹!他看书太少,所以就会发出一些愚蠢的言论。
 23
mxg
 大家就是不一样。好象到北大听了一堂课。胜读十年书呀。。
 18
zhou *cat
 张教授讲的很有道理,但特色国最大问题不是自然法和人定法谁高谁低,而是"你和他讲道理,他和你讲法律,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耍牛氓"。
哈哈,你懂的!
 17
仰望星空
 张泽军:你根本没有读懂!所以你说你不赞成张维迎的观点没有任何意义!无论是赞成还是不赞成都没有任何意义。你说举的例子恰恰是证明天理自然法与人定法一致的良规。张维迎和张维迎的支持者是不会支持那八座女的!因为她违反了天理、自然法(违背约定、侵犯他人利益)。当然,你也不支持那八座女,而你却仅仅是出于规定/法律本身,而没有意识到此法律背后的更为重要的自然法/天理!
 17
伍博士教育
 美国小学生都要上的基本道德规范:第一,你很重要,你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安全等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有人欺负你,你的自救方法有12345;第二,别人也很重要,你要尊重别人的人权,不能欺负人;第三,我们共享公共空间,所以在公共场合,所有人要遵守共同的规则。这个所有人包括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所有非营利组织。如果在高铁上霸座,在美国,警察有权把你扔下高铁,因为你影响了公共空间。希望大家理性思考,不要为反对而反对。
 16
Allan.竺²⁰¹⁸™
 张泽钧是不是识字的文盲
 16
大掌柜
 真是一篇好文章!经历过某些事情才更能理解这文章!
 15
李万伦
 张维迎先生讲理至法,或法至理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的生存过程是由讲理到礼然后到法的过程,他是在讲理上升到讲理性,讲理性的思维的方法论,是科学文明的方法论,在科学文明的方法论下产生的规矩才是真正的法或法治,与文明进步方能趋同。那位批评他张同志,是直觉感,情绪己欲己好的习惯方法,中国人周以后,秦开始理性思维丢尽,直觉思维占主流主导,非人是我的蛮夷国民性格暴行,是秀才碰到兵有理听不进。希望批评者多读些有斯文的书,才能与张教授对话。
 14
大风起
 张泽钩″、″王日文″之辈评价维迎先生,岂不是太不知天高地厚了。声明:没有错别字,是我故意写错的
 14
小子
 说的好!法制社会的前提就是法是合理的!
 13
铁匠
 希望那些认可法大于理的人,说这话之前先看看自己的身份,还有既然认可了,某一天自己被合法对待时,摆好姿势摆正心态,别喊冤别叫疼!
 13
高登金
 我支持张教授?留言中不少人将自然法不是理解成情理,而是理解为丛林法则,弱肉强食,这是一种悲哀。可以这么好的文章没有好好看一下
 13
《民富论》肖根清
 留言尽皇奴,毛左,五毛,自甘奴
 12
huan
 中国古代有一句名言“家法国法、不外天理人情”……!这才是立法的核心精髓,法理之根本。那些宣扬法律(也就是国法)至高无上的,不是因“法律”而得利者就是没有是非辩识能力者,即所谓‘’不是无耻就是无知‘’
 11
灰太狼
 说的没错,人订法如果不公平那这个法律就不好了
 7
微笑哥
 这二维码设计的有勾引之意
 10 作者
勾引的难道不是露乳沟,抛媚眼
 8
huan
 那几个留言批评张维迎的,听没听说过“三人行必有我师”,懂不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别人家的好处你不去学习,专门找人家的毛病来自慰……
     若能有法必依、如果还能够“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降低一点点要求,先不论至尊 ……)”我们哪里还需要什么信坊,更不会催生各种截纺……
     新中国批评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不公平,那么现在的现实情况怎么样?你们到底是蠢还是坏???
 8
张泽钧
 我们都生活在现实的国家中,不是理想化王国。美国将来也永远不会是理想化国度。张维迎他们仅仅学了点西方法理,其实也就是了解了点西方皮毛,就想当然拿到中国来实践,殊不知,很有可能水土不服。在我看,脱离国情仰慕西方法理,幼稚可笑。中国人口远大于西方强国的总和,就此一点不同,就决定了在我国不可能简单的推崇西方法理并照搬全收,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就充分说明了问题。13多亿的中国,如按张维迎或北京某大学×卫栋教授的纯西方法理引领国家,恐怕不远的将来,我们国家就会变成7~8个饥贫跪着说话的小中国了。
 8
张泽钧
 张维迎在国内已没有市场了,堪称国之大幸!
 7
zdf
 跪的太久了,根本不知道站立起来的气宇轩昂?!一百年了,还是人血馒头的华老栓们!开启民智,任重而道远!
 7
王忠
 人定法应该符合自然法,是自然法原则下的具体表现形式,良知是人定法的灵魂。中国自秦以后,无不是“谁嘴大谁说的算"。无视自然法的人定法太多了,是该改一改啊。ⅩX均兄所举高铁霸座女不正是无视自然法,也无视别人定的法,而要自我定我的人定法的事例吗
 6
飞雨
 最大的问题是,你和他说法,他和你说理,你和他说理,他和你说法。
 6
LSG
 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学家认识到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对法学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概括为科学自然法观的支持,本人向张教授表示感谢。
 5
王旻
 张维迎这样的还能说话,就说明我国真是很宽容了。照张维迎的说法去做,中国就是亡国灭种,永远被西方踩在脚下。他这种层次,是真想不明白吗?至少我是不信的。所以,他是……只能说,天朝现在真是宽容多了。
 1
茶烟轻扬
 说得好!可是有用吗?
 4 作者
那你喜欢好看的女人吗?
 4
鹏飞
 天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国法(公众意志的体现),人情(出自于人的善心。如:仁、义、礼、智,就发端于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张维迎教授所言之良心、良知说穿了就是要求社会既讲理,又讲法,这与墨子的三表〈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之说相通。起码是有良知的理性〈没有奴性〉之言,点赞!
 3
逍遥游
 你说的很好,但是你再说就弄你,这是什么法呢?国法。
 3
鹏飞
 所谓自然法,在中国人叫天理,就是人的良心、良知;在西方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自由、平等、公正、安全!由此而见,张维迎教授是把西方法治的"普世价值"用中国话作了个解释给大家普了个法,虽然他不是法学教授,却远比那些所谓的学法的专家、学者修养和水更高!
 3
及时雨 Kamsu
 如果这个宇宙真的有所谓的正能量,如果这个世界上的人们追求正能量,这篇就是应该细读的正能量文章。
 3
贾弘基
 讲得真好:“法治”首先应是“理治”。
 3
锋哥
 越强调依法越说明这块有很大缺失!百家争鸣好还是独尊儒术好呢?相信很多朋友像我一样喜欢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只有争,只有辩才能出真知.如若大家都缄口不言,那才是真正的可怕
 1
樟目
 按张某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那还要人定法干嘛?大家是不是感觉张某的用意是不是在此?!!!此论无异于使社会陷于无序的煽动言论!应以人定法反革命煽动罪追究之!
 2 作者
良知和天理指导着人来定法。法的制定应该在这大前提下。我不知道你对这个观点是否存在异议。
 2
古老虎Tiger Ye
 依天理,定王法。
依天理,改王法。
依天理,守王法。
依天理,行王法。
……
 作者
总结得好哇☕️
 2
爱神的流水吟
 法官的责任不是诠释法律,而是维护正义!
 2
淡定(*^ω^*)
 自然法是世界各国都平等,美国同意吗?假如美国侵略你国该到那里找自然法?
 1

 法从术,曰法术。理归道,曰道理。法在之口,自然掌控。理在大众,呼之何用!现在是术高于道,物极必反

樟目
 不知是张某本人或是“张冠李戴“之,大家依自然法评判之:一个所谓对经济言之凿凿者,登法律庙堂发煽言,是心自发之?抑或受之于人?抑或自毁门庭?是耶?属耶?
 1 作者
您可以说说张维迎哪里说得不对并陈述您的观点。
 1
betty
 贪官,醉驾致他人死亡,爱滋病传播,假药都应该死刑
 1
老夫子
 至理名言!
 1
星空
 良知自发的存在于人的内心,法律借助于外力施压于人!内在与外在,主动与被动!
 1
大军
 作者亦有模棱两可,辩者却是针锋相对!
 1
温陵
 所有的法都是由治理国家的人定的。看了半天,明白了其中妙处:张维迎喜欢的,就是自然法,不喜欢的,就是人定法。

鹏飞
 平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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