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与公的辨析

私与公的辨析 先有个人而后才有社会、国家 这个世上是先有个人,而后才由单个的个人各自让渡一些权利形成社团,在此基础上再由于需要让渡一些权利形成公共利益,进而形成国家、政府、公权力。人们组成社团与国家的根本目的是最终服务于这个世上的个人。国家社团的最终目的也是为 了这个群体之中的每一个个人的利益服务而存在的。个人之所以愿意让渡以部分权利出来形成公权力,其目的也是为了最终获得个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个人主义是这个社会的起点也是归宿。 由逻辑可知: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其所作所为首先是为自己谋利益,这个是最基础的、最根本的天性本能。但是,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发现,有时候个人的力量太过微小,力不能及,难以以个人的力量实现更大的自己的利益,有些事情需要协作、谦让,公共去完成;还有一些时候,仅仅只只追求自己的自由与利益最大化,这反而损害了他人的自由与利益进而导致争执,再进而导致自己的自由与利益受损。于是,单独的人们需要让渡出、牺牲一部分自己的自由、权利来形成公共权力,由大家集合成道德、秩序、法律、社团、国家等,共同有序合力的来争取到更大的个人利益。 个人让渡部分权利形成社团,主要是因为个人需求,个人加入到社会中也主要是因为个人有这样的需要,个人加入到社会中来是为了更好的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是相反。因此,社会、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为更好的保障个人权利与为个人更好的牟利而服务。 以公民的个私自由权利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其核心是保障公民个体的自由,尤其是经济上的决策自由。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自然状态的橄榄形社会结构,即:个别的成功幸运人士极端的富有,大部分中等人士中等富有,少部分失败不幸的人士非常贫穷。相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则是以集体主义为目标,追求平均主义的“共有、均富”,其结果会表现为人为造成的:贫富差距很小,但整体社会的效率低下(人们在追求自己获得更好生活的过程,因为公有等问题而积极性差、资源配置上的竞争度差,劳动生产的效率不高等等问题),以至于整体偏于贫穷。这样的社会之中的个人不会在整体社会中显得特别的失败、贫穷,但是整个社会总体却较为失败、贫穷。 采取私有制、自由主义的国家,保护公民拥有更多的私产私权、更多的自由,这总体上会催生更多人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而进行最大化的努力,他们会不知不觉的努力思考、努力奋斗,这必将导致他们的财富及自由与幸福度大幅提升,社会的总体财富与自由幸福大幅提高。但是,自由也会造成一小部分人的境遇更糟糕,因为自由也会而导致这一小部分人在生产生活中表现的毫无计划、随波逐流、散漫、懒惰、甚至是合法的“胡作非为”、不慎投资消费等等问题,以至于他们更加的贫穷短缺。那么为什么是一小部分人因为私有和自由而致使他们的生活更加糟糕而不是大部分人更加糟糕呢?因为,绝大多数人是理性智慧的,都会本能的追求自己的获利最大化,在私有自由的市场经济情况下,他们大多能尽力的找到自己最佳的资源配置方案,进而获得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必定会有一小部分人会表现的非理性以及时运不佳,甚至散漫、懒惰、甚至是合法的“胡作非为”、不慎投资消费等问题,这就会导致他们更加的贫困。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社会更接近人自然状态,优胜劣汰法则非常明显,其间的个人会因为自己那自由自主决策的偶然性、机遇差异等,导致个人之间巨大的收入差异、贫富差异。巨大的收入差异、贫富差异又容易导致社会动荡,由此富有幸运的人士需要拿出让渡一部分收益,用于转移支付给予贫穷的人们,以此购买交换获取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这就形成了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其主要途径就税收与济贫等财政支出。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社会,其间的个人的生产生活质量就主要得依靠自己的努力与机遇、市场无形的手,甚至是“上帝的手”的安排,人们就得开动脑筋来参与市场竞争以谋取自己获利的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个人与社会的效率较高,进而富裕的概率增加,这种制度,其间的个人的命运主要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及“上帝”的手中。相反,公有制、集体主义的社会,其间的个人的生产生活质量就主要得依靠国家、政府、集体等组织的计划与安排,他们决定着其间个人的生死荣辱。国家、政府、集体等组织集中掌握着生产生活的资源与配置权力,个人在这样的社会中要“一切行动听指挥”,因此,个人的福祉命运就主要掌握在有权者的手中而不是自己手中。集体主义必然导致的平均主义,也必然导致个人与社会的效率低下。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期初世上的个人是松散的 私人、私权是公权力的基础,先有私人而后才有公共。因此,公权说到底还是为私人、私权服务的。私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公只是私的衍生品,总体上私大于公,私为公之母!公为私之子!因此,人类社会本应是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配置形态,并且就人的本性来说,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最大化的自由与权利、最小的限制,所以,公权力只能最小化,只在人们不得已需要让渡牺牲私人权利的情况下,才形成公权力。公权力只应该是私权利力不能及的时候的一种“拾遗补缺”之用途。私权利的最大化、公权力的最小化,这应当是人类社会的追求。由此,私有制也理应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公有制只应该是私有制力不能及、不得已时才出手的领域。例如:公共利益、公用设施、救灾等领域。总之,理应“能个人私人、私营做的就保障个人私人去做,个人私人、私营力不能及的地方才能由公权力、社会、政府去做”。 但是这里也不能说公权要无限弱小,而是需要在私与公之间明确各自的界限,进行确权,施行权界,限政。也就是,哪些是属于私人的权利,哪些又是公权力。它们需要各行其道,各司其职,各守疆界,不得越界,各自的权益都是圣神不可侵犯的。 正如严复在《群己权界论》书中所论述的:公域讲权力,私域曰权利;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这就是「群己界线」,或曰「群己权界」--「群」者,群体、社会公域也;「己」者,自己、个人私域也;亦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要区分清楚。表示社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权」,但它们的权又都有其界限。 自由在个人与群体间的分寸是非常精微的,严复当年用文言语句翻译穆勒的《论自由》时(On Liberty),将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严复以「自繇」二字,将穆勒对个人尊严与自由的想法引介至中国,让近代中国的知识份子对於西方的自由思想,有了一个开创性的认识;并相当重视群与己之间的互动与平衡。 《群己权界论》也可以理解为《公私权界论》 图书简介 群己权界论 群己权界论 ​由一人一己之自繇,乃至一会一党之群体,须明白群己权限之划分,使不偏於国群而压制小己,亦不袒护小己而使国群受害,并强调自由民主制度的实施其实是涉及一个国家的形势与国民程度。对於自由的内涵、个人与群体、公域与私域间的权界,析论分明。 即《论自由》(On Liberty),作者为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又称穆勒)。 严复于1899年着手翻译,1903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中译本。 公私权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是处理国家和公民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 公私权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是处理国家和公民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 公共领域归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归私人领域,前者通行民主规则,后者通行自由规则,这个权界是一定要分清的。从社会学的角度上说,现实中任何一个社会人都在从事着几种角色扮演,譬如在一定的社会情景里医生有时也是病人,记者有时也是受访者。因此这种角色扮演必须分得清楚,否则就会出现悖论与逻辑混乱。在官员这个群体身上这种划分必须体现得更加清楚。公权只能公用而不能私用,其前提是对官员身份边界及其背后的权力边界的清楚定义。 《群己权界论》读书笔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f4c41b90102uyuy.html 标签: 自由主义 功利主义 自然权利 大卫·休谟 分类: 研究生读书计划 所谓的《群己权界论》就是On Liberty,有一日和一位老师讨论一些事情,我讲述了一些观点,老师在听我表述完后给我提及了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建议我读一下穆勒的《论自由》,我欣然听从,然后买了这本,发现是严复在20世纪初翻译的,大抵是文言文,好在古文功底还可以,就读了这本书。在此,有个心得,如果要真心做一些研究,对于一些语言文字的掌握还是很必要的。约翰·穆勒(1806-1873),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古典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还有人将他的作品《论自由》发表作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最后完成的标志。他还是经济学的古典学派的最后代表人物,心理化学理论的创始人,是公认的有史以来智商最高的人之一,他的著作除了《论自由》,还有《功利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代议制政府》(穆勒也被译为“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作者的父亲是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詹姆士·穆勒,其父从其小时便以效益原则作为教育孩子的伦理学基础,与边沁关系很好,但是很厌恶基督教,一生视基督教为人类进步的最大障碍,这些都对于穆勒的思想产生很深的影响,所以在读书时要有所感悟。为了梳理自由主义的思路,在文后对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做了提要。 本书共分为五篇,首篇引论、篇二释思想言论自由、篇三释行己自由明特操为民德之本、篇四论国群小己权限之分界、篇五论自由大义之施行。 作者的思路干练明晰,第一篇引论提点全文。第二篇思想言论自由,第三篇讲述个性行为自由,第四篇讲述群体与个人的社会界限,第五篇讲自由教义的应用,全文由哲学论理开始然而却不重与此(本书乃是哲学理论书籍,却不重于此事,甚是奇怪),之后讨论思想,之后讨论行为,之后讨论思想与行为的限制,之后讨论如何施行自由的教义。逻辑严谨,自成条理,而其中论证多举例,各章中脉络清晰,要点明确。具体来看。 首篇“引论”,作者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和群体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适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即“今此篇所论释,群理自由也。盖国,和众民而言之曰国人(函社会国家在内),举一民而言之曰小己。今问国人范围小己,小己受制于国人,以正道大法言之,彼此权力界限,定于何所?”全书要义可以概括为两条原则:其一,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之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其二,只有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使用强制力量。这就是穆勒划定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在首篇中,穆勒认为的自由是这个样子:“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即“设认矣而其义缺不完,则其民亦未享完全自由之幸福,自由名实相应者,必人人各适其己事矣,而不禁他人之各适其己事,而后得之。”作者在此前提出了三种自由的形式,即意识的内向境界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联合的自由。于此相对,作者对于宗教限制,社会公众意见,习俗和法制都进行了讨论,作者的其内深层次的思想我感觉还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的效益原则之上的,至于这一点,以后再进行深层次的讨论。 第二篇为“思想言论自由”,本篇是全书最精彩也是最重要的一篇,占全书最大篇幅,在本篇中,作者实际上围绕着“意见自由和发表意见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这一论点展开的,作者在论证这一点时提出了4点,也可以认为是本篇主要的脉络,第一点,假定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第二点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是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充;第三点,接受多数意见者,可能会形成偏见,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和感认;第四点,教义本身的意义会失去或减弱,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在本篇中作者讨论了公共意见、真理、宗教规则对于思想自由的压制和影响,这些论述部分是全书精彩之处,最值得学习,比如作者对于意见分歧有益论曾做出三种假设:其一假定公众意见为谬误,从而某些其他意见便为真确;其二假定公认意见为真确,那么它与对立错误之间的冲突便正有助于对其真确性的明白领会和深刻感受;其三假设两者冲突都为介于真理和谬误之间,公认的教义仅体现真理的一部分,那么就需要不合意见作为补充。作者在论述时并不是以一个权威的方式来表述和定义,反而采用逐步突破的形式,把各种可能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得出自己的论点,正如作者本书中所说的苏式辩论风格。此类论证比比皆是,不再举出。最后,作者提出“又使其人不以辩争之厉,扰澹定之明,能见二家所操之理实,又不以彼我之私,夺诚笃之素,于人之短无溢辞,于己之长无娇饰,如是者亦与天下共褒之。” 本书第三篇“释行己自由明特操为民德之本”,在本篇作者由上篇的思想自由到行为方面的论证进行过渡,作者认为只要自己不成为他人的妨碍那么就是自由的,而且这个自由是以个人性格(个性)而不是以他人(社会公众)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这才是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假如社会限制过多,超越上面的界限,那么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的道路将变得艰难。作者在本篇中表现了对于宗教规则的厌恶,作者指出加尔文宗理论中对于自我意志便是罪恶的不认可,作者认为最好以充分放松而自由的官能去感受世界,而不是加以外在的限制。在其后作者讨论了习俗,教育的规制和影响。作者的观点有一处我是要提及的,作者发表这本书的时代背景我们需要各位进行注意,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效益原则的学术背景也要参考,另外父亲的家庭教育最好也要添加在内。 本书第四篇“论国群小己权限之分界”,主要内容便如题目,论述的便是社会权威驾于人权利的限度——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说,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到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那就根本没有必要讨论干涉的问题。每个人都应该享受到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自由。但是,虽然一个人不能受到社会权威的强制处置,但是却可能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然而,对于个人趣味嗜好和只关乎自己个人的事情,公众是无须干涉的。在本书的结尾,作者曾提及一夫多妻制被回教徒、印度人和中国人所允许,这一点是作者疏漏之处,这是有问题的,中国何曾有过一夫多妻制度,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坚持的是一夫一妻制度。 对于最后一篇,作者的一句话给我很大思考的空间:“曩以自由之义不明,于是有宜自由而不得自由,又不宜自由而自得着。”而后作者针对政府干涉,提出了不涉及侵犯自由而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情况:其一,由个人来办,比由政府办要好。其二,虽然看起来政府办更好,但是由个人来办,对于他们更有益处,可以锻炼他们的官能,譬如政治民主和团体自治。其三,不必要的增加政府的权力,隐性的会造成很大的祸患。 简单的梳理了全书后,我感觉作者的观点很明显有功利主义的色彩,当然我并没有说这其中有什么不合时宜的地方,作者所处的社会背景是一个需要政府少加干涉的时期,资本主义需要更加充分的发展,但是与此相对比却是如零件般被机械使用的无产阶级工人,节制成为当时资本主义精神的主流,社会处于很多层次的矛盾中,作者也身处这种尴尬之中。当时,自由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如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最早可以追朔至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对于国教权威的对抗。以及英国光荣革命中的辉格党人声称人们拥有选择君王的权力,可以视为宣扬人民主权的先驱。不过,一般到了启蒙时代这些运动才开始被认定为真的“自由主义”,特别是英国的辉格党人、法国的哲学家、以及迈向自治的北美洲殖民地。这些运动反对君主专制、重商主义以及其他各种宗教的正统和政教势力。他们也是第一个将个人权利的观念以法规加以阐述,以及同样重要的以选举的议会制来达成自治。 而自由主义开始产生明确的定义,是在提出了自由的个人能够组成稳定社会的根基的概念后。这个概念首先在约翰·洛克(1632-1704)的作品里提出,在他的《政府契约论》(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他提出了2个基本的自由概念:经济自由,意味着拥有和运用财产的权利,以及知识上的自由,包括道德观的自由。不过,他并没有将他在信仰自由上的观点延伸至天主教徒。洛克助长了早期自然权利的观念,将其定义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的自然权利观念成为现代人权观念的先驱。不过对于洛克而言,他认为财产权比参与政府和公众决策的权利更为重要:他并没有替民主背书,因为他担心给予人民权力将会破坏财产权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如何,自然权利的观念替后来的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根据。 在欧洲大陆,以法律限制君王权力的原则最早由孟德斯鸠所阐述,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主张“更好的说法是,与自然状态最一致的政府,便是与人民的性情和性格最为吻合,在人民支持下建立的政府”而不仅是以统治的力量来作为政府的状态。跟随着孟德斯鸠的想法,政治经济学家如让·巴蒂斯特·赛伊(Jean-Baptiste Say)和德斯蒂·德·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热烈的阐述市场的“和谐状态”,或许也是因此而产生了自由放任一词。这也牵涉到了重农主义以及让-雅克·卢梭的政治经济学。 接下来法国的启蒙运动也出现了两名对自由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的人物:伏尔泰主张法国应该采纳君主立宪制,并废止第二阶级(Second Estate),以及主张人类拥有自然权利的卢梭。两人都以不同的形式,主张社会有可能抑制一个人的自然权利,但却不能抹灭他的自然状态。伏尔泰的观念较偏向智慧上的,而卢梭的观念则与本质的自然权利有关,或许类似于德尼·狄德罗的观念。 卢梭也主张一种在自由主义思潮的历史上不断出现的观念,那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的社会契约。他将此立基于个人的自然状态上,并声称每个人都知道要如何采取对他们最有利的行动。他声称每个人生下来都是自由的,但教育将能充分的将他限制在那个社会的规范里,这个说法震摇了当时的君主社会。他宣称国民有着根本意志(organic will)的民意,主张应该让人民自决,这也违反了当时的政治传统。他的观念成为了法国大革命中国民大会宣言的重要成分,也影响了美国的思想家如本杰明·富兰克林和托马斯·杰斐逊。他的观点认为国家的统一是经由人们同意的协定行为产生的,或者是经由“国民的意志”产生的。这样的统一行为能让国家在不受既有社会秩序(如贵族政治)的捆绑下存在。 替自由主义思潮贡献了相当大一部分作品的主要思想家团体是那些和“苏格兰启蒙运动”有关的人物,包括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以及德国的启蒙运动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 大卫·休谟所贡献的类别和数量都相当多,但最重要的是他于《人性论》(1739-1740)一书里所主张的,人类行为的根本惯例将会战胜那些试图限制和管制他们的事物。当中的一个例子便是他对重商主义的轻蔑,以及轻蔑累积黄金和银块的行为。他主张价格与货币的数量有关,而累积黄金和纸币的行为只会导致通货膨胀产生。 虽然亚当·斯密是最知名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家,他并非第一个提出类似概念的人。更早的法国重农主义便已提出有系统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以及市场能够自我组织的状态。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50年的著作中支持美国产业的自由。1718年至1772年在瑞典-芬兰的自由和议会政府则产生了芬兰的国会议员安德斯·屈德纽斯(Anders Chydenius),他是最早提出自由贸易和产业不受管制的概念的人之一。他的概念对北欧国家特别有着长期的影响,但稍后也于别的地区产生巨大的影响。 苏格兰人亚当·斯密在他的学说中,阐述了个人能够建立同时有着经济和道德价值的生命,无须政府进行指引。而一个国家的公民若能拥有自由采取行动的权利,则那个国家将会变的更为强大。他主张终结封建制度、以及由国家垄断独占的重商主义管制,提倡“自由放任”的政府。在他的《道德情操论》(1759年)一书中,他发展了一套以动机为主的理论,试图调解人类私利和无管制的社会秩序。在《国富论》(1776年)一书中,他主张市场在一些状况下,将能自然的调节自身的问题,并且能产生比当时饱受管制的市场更为有效的状态。他分配给政府的角色是一些无法交由利益动机托管的工作,例如能使个人免受暴力和诈骗行为终止竞争、贸易和生产的保护。他对于税赋的观点是,政府只能征收不会伤害到经济的税赋数量,而“每个人缴纳给国家的税赋比率,应该取决于他在国家的保护下所赚取的收入多寡而定。”他同意大卫·休谟的看法,“资本”才是国家的财富来源—而不是黄金。 伊曼努尔·康德则受到大卫·休谟的实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强烈影响,他对自由主义思潮最大的贡献是在伦理学的领域上,他提出了绝对命令的概念。 在后期发展中存有争议的几点主要在于,经济自由主义对抗社会自由主义、自然权利与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民主。 德国的威廉·冯·洪堡在他的著作里发展了一套现代自由主义的概念The Limits of State Action。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则在他的著作里普及并扩张了这些概念。他反对集产主义,但仍然强调个人生活品质的重要。他也同情争取妇女选举权的运动以及劳工的联盟。 密尔对自由主义最重要的贡献是他以功利主义来正当化自由主义。密尔将自由主义的想法根基在现实的手段和实践上,使得主观的自由概念能从让-雅克·卢梭的传统思想和约翰·洛克以权利为根基的哲学统一起来。相当讽刺的,密尔或许是历史上最后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他的功利主义是造成古典自由主义普及度下跌的主要因素。功利主义对公共利益的概念造成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开始被掩盖。密尔主张提供个人物质、教育和道德的环境,以使个人自由成长。(此处参考自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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