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论政府的起源与权威



休谟论政府的起源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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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
来自: 海德格尔 2012-11-12 12:56:03
政体是一种政治事物,它体现为政府的形式,具体地说,体现为政府的治理或统治,因此,政府问题是休谟政体论所要讨论的基本内容,他的《人性论》第三卷和“论政府的首要原则”、“论政府的起源”等文章所集中处理的便是政府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政府论与霍布斯、卢梭等理论家不同,他并不关注所谓国家或政府的主权问题,休谟认为那是一些抽象的唯实论在政治理论上的空洞议论,此外,他也反对各种契约论的政府理论,认为它们不过是一些有关政府问题的理性推论,与真实的政府问题相去甚远。休谟考察政府的形成与本性,有着自己独特的视角,他更关注政府在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的演变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制度性的机制职能,以及它所具有的权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我们知道,自从马基雅维里提出了政治统治的国家理由之后,如何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被视为专门的技艺,成为近代政治学的一个主要内容。与古代的城邦政治相比,近代民族国家是伴随着神权政治的解体而出现的,市民社会的形成,新兴城市共和国的产生,商业与贸易的发展,公民权利的兴起以及人性的世俗开放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迫切要求对于一个市民社会或民族国家治理的新的制度安排。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才出现了所谓把传统的政治学转变为一种科学的呼声,这种需要伴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而被激发出来。在很多理论家眼中,政治学与数学、天文学等自然科学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只不过它所研究的对象不是自然的事物,而是人类的政治事物,在政治事物中也存在着人们共同遵循的规则。因此,如何在人类的政治事物方面,在有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方面输理出一套普遍有效的基本原则,这是近代政治学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在这方面休谟不赞同洛克等人社会契约论,并不认为人们可以事先通过理性的计算而主动地建立起一种政治契约,由此组成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他看来,政府是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伴随着文明的进步和商业的发展一步步地演化出来。休谟的政府理论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的进化论,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生秩序论,在其中通过人为的正义德性的制度转换,而逐渐建立起一个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政体模式。休谟系统地考察了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诸多政体类型,指出这些政体的基础在于人性与法治,一种能够有效地维护私有财产权、维持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全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制度,才具有真正的权威性。
  
  为了论述上述理论,休谟十分重视有关政府起源的考察,认为它是研究政府本性的关键所在,而正是在这个起源问题上,契约论的理论家们充分地阐发了他们的义正词严的主张。所以,休谟首先从转述他们的观点开始,他写道:“我们必须承认,最初若不是人们自己同意,没有什么别的东西可以使他们联系在一起,并服从任何权威。”问题在于,固然以人民的同意为依据的契约理论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它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荒谬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从来就没有一个政府是完全建立在相互同意的理性契约之上的,随便考察一个人类历史上的政府形态,我们都不得不承认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几乎没有一个政府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它们无不是通过政治上的强权,通过征服、掠夺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休谟指出,契约论的那种“同意甚至在很长时期内仍然很不完备,不能成为正规的行政管理的基础。……几乎所有现存的政府,或所有在上历史上留有一些记录的政府,开始总是通过篡夺或征伐建立起来的,或者二者同时并用,它们并不自称是经过公平的同意或人民的自愿服从。”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理论家们从理性的假设出发认为政府应该起源于人民的同意,是经过契约而建立的,但是现实的历史状况却又告诉我们那只是理论家们的一厢情愿,政府在其起源上从来就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于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出来了:政府的权威基于什么呢?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究竟何在呢?如果按照理论家们的观点,未经同意的政府应该推翻,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在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的存在是正当的。休谟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并不认同理论家们的那套美好的谎言,而是力图在现实的历史传统中寻找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依据。在他看来,一味纠缠于政府起源上的是否合理是无意义的,只会导致人们对于政治的离心离德,甚至无政府主义,其结果只会带来新的暴政。休谟宁愿采取另一种方式论证政府的权威,他认为尽管政府在起源上无法排除其肮脏,但是政府毕竟是一件有益于公民的共同利益的事物,是人类社会所必须的,而实际上任何政府一旦产生之后,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就不再基于人民的原初同意与否,政府的权威随着统治时间的持续而自然地形成。“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帝系或共和国政府最初不是建立在篡夺和反叛上的,而且其权利在最初还是极其可疑而不定的。只有时间使他们的权利趋于巩固,时间在人们心灵上逐渐地起了作用,使它顺从任何权威,并使那个权威显得正当和合理。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超过习惯、使任何情绪对我们有一种更大的影响,或使我们的想像更为强烈地转向任何对象。”
  
  所以,政府的权威及其正当性依据是在政府的持久延续,特别是在政府稳固地实施法律的统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逐渐获得人民的同意。休谟指出,一个政府是否合法与正当,关键看它在统治过程中能否保持长久的稳定,并且服务于人民的共同利益,看它能否依据法律规则而不是依据统治者个人的独断意志治理社会。因此,休谟得出结论:政府不是建立在理性上的,不是理性计算的产物。“政府是完全建基在公众信念之上的。……公众信念有两类:即关于利益的看法和关于权利的看法。关于利益的看法,据我理解,主要即公众意识到可以普遍从政府获得好处,并相信现在建立的这个政府和其他任何易于稳定的政府一样优越,有利于众。如果这种看法在国内大多数人中或在那些有力人物中占优势的话,就大有助于该政府的稳固。”
  
  在休谟看来,人在本性上大多是自私的和短视的,只顾及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社会的利益,只看到眼前的直接利益,而不考虑远处的长远利益。其结果只会时常遭受严重的不利,人发现当他只顾自己利益时,有时所带来的损害比他得到的利益更大,因为其他人也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这样就无法形成公共的利益。所以,人们逐渐感到有必要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他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这样就产生了需要一个政府的共同愿望,即出现了一个政府或“我们所谓民政长官、国王和他的大臣、我们的长官和宪宰”。前文我们曾经指出过有关政体的人性基础,即假定为恶人设置的制度,休谟认为,政府的职责说到底乃是为了有效地防止恶人作恶。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天生地在社会中做应该做的事情,而总是级端地追求个人的私人利益,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和牺牲他人,如果没有政府这样的公共权威来加以调整和约束的话,其结果只能会导致霍布斯所说的人人为敌的战争状态。因此人们既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为了共同的利益,便设计出一种社会制度,而且历史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那就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君主政体、共和政体还是民主政体,政府作为一种公共制度,其首要原则就是通过权力来实施正义规则,保障对所有人的益处。休谟写道:“人类虽然可以维持一个没有政府的小规模的不开化的社会,可是他们如果没有政府,如果不遵守关于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让所有物和履行许诺的那三条基本法则,他们便不可能维持任何一种社会。……当人们一旦看出维持和平和执行正义必须要有政府的时候,他们自然就会集合起来,选举执政长官,规定他们的权限,并且许诺服从他们。”
  
  休谟在论述政府的职责时谈到了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尽责义务,另一个是臣民的忠顺义务,休谟认为人对政府是要忠顺与服从的,不过它们并非一种道德义务,不具有道德的约束力,而是本于利益原则,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产生政府,政府的职能只能是实施三个正义的规则。因此对于一个能够履行自己职责的政府,人们应保持忠顺。我们看到,休谟的政府理论,在有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政治关系时,既不同于霍布斯也不同于洛克,更不同于潘恩。休谟并不赞同霍布斯的无原则的服从国家的观点,他认为人们对于政府的服从与忠顺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执政长官也必须约定有一种交互的义务,即提供保障和安全;他只有通过向人们提供得到这些利益的希望,才能说服他们来服从自己。”如果政府首先违背了它的义务,那么人民也并没有绝对的义务要忠顺于它,人民有抵抗的权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曾经许诺的对政府的忠顺由于政府违背了责任而失去了效力。但休谟认为这种情况是极其少见的特殊例外,从总的方面来说,他并不赞成洛克的有关抵抗权的理论,更是反对潘恩对所谓革命的辩护。在他看来,那种过分强调人民的权利,动辄以所谓天赋权利为依据来反抗政府的言行,实在是不足取的,政府固然要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更重要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政府的发明,是对于社会普遍有利的,这种利益不是针对个人的而是针对所有人的一种制度利益。
  
   霍布斯、洛克等人一样,休谟的上述观点同样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霍布斯的理论产生于战火纷飞的内战年代,战乱之际,法权崩溃,臣民的生命风雨飘零,所以他才把安全视为最根本的政治价值,主张只要生命得以保障,不惜放弃其他权利。由此可见,霍布斯的君主专制的思想是在残酷的现实情况下产生出来的,具有着一定的合理性。而洛克的抵抗论,则产生于英国的光荣革命之际,在当时生命安全固然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其他方面的权利要求,如自由、财产等在洛克眼里与生命同等重要,因此他的理论认为既然国家权力是人民经过契约授予的,那么当政府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时,抵抗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值得赞许的。至于潘恩的革命论则显然受到了法国革命思想的鼓舞,是人民主权至上理论的产物。休谟思想的背景不同于上述各位理论家,它产生于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和法国大革命之前的那一段难得的相对和平的时期,由于真切地感受到英国人民通过付出血的代价来换来的安定社会的弥足珍贵,所以,休谟才格外珍惜和平与稳定的政治制度的价值,认为它们是衡量一个政体是否有益于人民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因此,休谟不赞同上述任何一个理论家的观点,他认为政府的形成既不是基于自然权利,也不是根据契约,而是基于公共意见。统治者在进行统治时并不是按照理性的计算把让渡的权力放在一边,把没有让渡的权力放在另一边,人民也从来没有区分哪些是基本权利哪些是非基本权利的能力。实际上政府是在持久地统治中逐渐形成它的权威的,而人民也是在政治社会的共同生活中逐渐感觉到政府的限度的。休谟不反对人民有抵抗的权利,但他更主张人民的服从,提倡一种忠顺的政治品德。
  
  前文我们曾经指出,人类在从野蛮到文明的演变过程中,政体作为一种客观的制度机制具有重要的转形意义,一个良好的政府之所以不同于野蛮的专制政体,关键在于它能够克服统治者个人的独断专行,并有能力实施正义的统治。与洛克等人强调个人的权利不同,休谟看重的是政府的权威,强调它在政治社会构成中的优先性地位,他写道:“正如人数众多的文明社会离开了政府便不能自存,政府离开了最严格的服从也就完全无用。我们永远应当衡量由权威所获得的利益与不利,并借此对反抗学说的实践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通常的规则要求人们服从;只有在惨酷的专制和压迫的情形下,才能有例外发生。”不过,他尊重政府权威的理据与霍布斯是不一样的。在霍布斯眼里,国家这个巨大的“利维坦”受到臣民的尊重更主要的是由于其包含的强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由于对它的恐惧。休谟则认为政府的权威在起源之际还不排除某些强权的色彩,但人民对于它的尊重与服从从根本性上说,却不是基于恐惧,而是基于习惯,基于政府在持续统治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统,基于这个传统所积累而成的合法性。休谟首先同意洛克在《政府论》上篇对于默尔菲的批判,认为政府机构无论是国王还是他的大臣,其权力基础不是所谓的君权神授。但休谟不同意洛克的契约论,他力图在政治历史的传统中寻找政府权威的合法性依据。为此,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特别考察了人类历史上形成政府权威的五条原则或五种来源,认为它们具有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依据,是人民忠顺与服从的对象。
  
  政府权威的第一个原则是长期占有的原则,时间和习惯使得任何一个政府政府形式下的长期占有或国王的一脉相传的体系具有了稳固的合法性。休谟认为,只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占有,才能为一个国家的执政者和国王提供有效的权威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者其统治如果是暂时的,不牢靠的,并没有长期对该国行使统治权和治理权,就很难获得应有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英国国王的统治是具有权威性的,是应该受到尊敬的。休谟指责了那些通过篡位谋取统治和那些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权力的行为,例如,克伦威尔的执政,依据这一理由我们还可以推断说雅各宾专制,它们就不具有统治的权威性。第二个原则是现实占有原则,休谟认为在没有任何政府形式被长期占有所确立时,现实占有可以被认为是一切公共权威的第二个来源。确立统治者权威的第三个原则是征服权,在休谟看来,由征服所带来的统治也同样具有着权威性。休谟之所以认为武力征服也是获得统治合法性的一种途径,主要是基于他对于历史的考察,应该看到,人类历史中的绝大部分统治形式,其起源是建立在征服上的,翻开人类历史的画卷各个民族莫不如此,因此,如果否认其统治权威的合法性,那就得全部改写历史,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对于休谟来说,重要的不是起源上的征服,关键在于如何使得统治者的统治更加遵循法律规则,更加仁慈,更加符合共同的利益。本来,国家、政府等政体形态的本性就是利益权衡的产物,不是理性推论的结果,所以,承认通过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和征服而获得的统治权威的合法性,是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对它们的权威表示服从和忠顺也是应该的,关键是要有个限度,要有法律的约束。
  
  除此之外,在休谟看来,如果不是通过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和征服,那么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力的变化,便只有通过继承权来确立合法性与正当性。休谟写道:“人们通常就乐于将他们的已故国王的嗣子置于君位,而假设他承袭了他父权的权威。”关于国家权力的继承问题,从来都是政治事物中的一件大事,古往今来莫不如此,特别是休谟时代的英国,关于国王的继承权问题,导致了激烈的党派冲突,成为政治斗争的一个焦点,为此,休谟专门有“关于新教徒的继承问题”的文章加以讨论。最后,政府权威的第五个原则是成文法。休谟认为一个国家通过成文法,特别是通过宪法而确立的统治权,显然是具有权威的,当立法机关确立了某种政府形式和国王继承法时,成文法就成了权威的来源。在此,休谟提出了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观点,他认为成文法的制定,不但应该以原则契约、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征服、或继承关系为依据,而且还要考虑人民长久一来形成的习惯、传统和风俗,一个政府所长期逐渐形成的制度不能突然被一部新的宪法所取代。休谟的这一观点与英国的宪政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他看来,像英国那样的基于悠久传统的未成文宪法比像某些国家的成文宪法更有益于公共利益,更有益于维护人民的自由。
  
  通过对于上述统治权威的五种原则或来源的考察分析,休谟大致解决了人民服从政府权威的合法基础问题,在他看来,尽管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征服、继承、成文法等方式是不同的,但它们最终在保持权威的尽可能持久的统治过程中,又都服从于一个更为根本性的法律正义的核心原则,即他在一系列著述中反复强调的三个基本的正义规则,休谟认为“这三个正义规则是在政府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并被假设为在人们还根本没有想到对民政长官应该有忠顺的义务之前,就给人们加上了一种义务。不但如此,我还要进一步说,政府在其初成立时,自然被人假设为是由那些法则,特别是由那个关于实践许诺的法则,得到它的约束力的。”休谟的这个重要的有关政府权威的最终依据的观点,在他进一步论述国际法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他写道:“不过这些规则虽然是附加在自然法上的,可是前者并不完全取消了后者;我们可以妥当地断言,正义的三条基本原则,即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和履行许诺,也是国王们的义务正如它们是臣民的义务一样。同样的利益在两种情形下产生了同样的效果。什么地方财物占有是不稳定的,什么地方就必然有永久的战争,什么地方财产权不是根据同意而被转移,什么地方就没有交易,什么地方人们不遵守许诺,什么地方就不能有同盟或联盟。因此,和平、交易和互助的利益,就必然把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正义的概念扩充到各个王国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休谟对于政治权威的分析,涉及政治学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自由、权威与正义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休谟认为,人的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以法律为基础,由于人性的内在缺陷使得一个政府的产生成为必要。关于政府的权威,历来受到思想家们的重视,意大利思想家维科的《新科学》就注意到统治权威的重要性,德国思想家威伯有关统治权威的三种类型的理论学界皆知。列维斯顿指出,“自由主义传统中谈论权威本性的人甚少,只有霍布斯、休谟和奥克肖特是著名的例外。没有权威,法治以及其他自由主义的实践是不可能的。”不过,谈权威不能忽视自由,也就是说,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关系应该有一个政治自由的标准在里头,权威的正当性或正义应当与自由联系在一起,而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恰恰是英国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休谟所特别提出来的。“统治采取何种形式?它如果不是与作为众所周知的法治的统治完全等同,那又和它保持怎样的密切关系?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简单地探讨一下休谟有关政府理由的概念。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实施或强制实施正义的法则:财产权的稳定占有,同意的转让和承诺的履行。违背了自己存在理由的政府就失去了权威,并被暴力推翻。因此,这是一个政府必须满足的最底限度的‘法治',即正义的法律。”
  
  休谟指出,“在所有政府内部,始终存在着权威与自由之间的斗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二者之中,从无一方能在争半中占居绝对上风。在每个政府中,自由都必须作出重大牺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权威决不能,而且或许也决不应在任何体制中成为全面专制,不受控制。”在他之前,霍布斯等人虽也强调国家权威的重要性,但他只强调生命安全,忽视了臣民的自由。在休谟看来,统治的正义,它的经过传统而形成的权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臣民的自由,使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就此来说,一个自由的政府才是真正的具有权威的政府。可以说,休谟的政府权威理论是与他的自由政府理论密切相关的,在他那里,权威、自由和正义在法治的而非人治的政制中达到了结合,而这也正是英国的古典自由主义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哈耶克在分析休谟的政治思想时,他仅是强调了统治的法律特性,而忽视了休谟政治理论中有关政府权威的论述,忽视了一个国家的统治应该是强有力的,需要人民的服从与忠顺。政府的权威来源于传统,来源于人民的服从,更来源于它服务于人民的职责,一个具有着高度权威的而又是法治的自由政府,这才是休谟政治理论的一个全面的论述。而哈耶克对于政府权威的忽视,有可能导致人们对于休谟,乃至苏格兰历史学派的误解,误以为这个学派的政府理论是彻底主张小政府,其实英国古典思想在强调政府乃至国家的重要性时,并没有后来的自由主义所主张的那种小政府的观念,而认为一个强大的、但又是受到限制的、法治的而非人治的自由政府是十分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权威对于个人权利来说具有着某种优先性。这里实际上也就触及到自由主义理论中有关所谓隐蔽的国家主题问题。
  
  总之,休谟在《人性论》和一系列论文中,对于政府起源、政府职责、政府权威的合法性依据等问题,给予了较为全面的论述。他认为政府基于人们的共同利益感觉,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统治者的义务或职责乃是通过实施正义规则来促进人民的利益,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等不受侵犯。政府通过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征服、继承和成文法等五种基本的形式确立了统治权威的合法性,在政府的权限范围之内,人民对于政府应保持着服从、忠顺与尊敬的义务。有意思的是,休谟的《人性论》在讨论了政府权威的来源之后,随即又谈到了贞操和淑德问题。为什么休谟要采用这个例子表明他所“已经申论的那些原则的作用”?因为休谟的政府理论实际上是从家庭扩展开来的,在他看来,作为政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构成单位,家庭虽然以血缘为纽结,但其中的伦理规则对于塑造一个文明社会是十分重要的。正像男人把荣誉和勇敢视为最重要的美德,女性也把贞操和淑德视为最重要的美德,它们在公共社会的政治生活中一直发挥着示范的作用。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政治事物中,政府的治理只有把人性的美德和法律的统治两个方面很好地协调起来,才能够达到一种正义的状态。
  
  ——节自 高全喜《休谟的政治学与政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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