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的起源和形成 ——读洛克《政府论(下篇)》

论政府的起源和形成 ——读洛克《政府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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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偶遇 时年偶遇 2017-05-23 23:48:33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是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主权的理论,通过讨论政府起源的可能性--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政府起源的根本目的--保护私有财产、政府起源的形式--契约形式、政府享有的权力和更替,他的理论为已经上台的资产阶级完成辩护他们的新制度。虽然洛克的有些观点是反历史的、唯心的,但是不可否认,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及的平等、自由、财产等思想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

        一、政府起源的可能---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
        (一)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自然状态。并且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书中他这样写道:“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 3]同时,洛克从几个不同的角度对自然状态的特点进行了论述,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交换理论。洛克提及胡克尔将平等作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基于自爱和相互性的
推理:“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因为。既然看到相等的事物必须使用同一的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处,甚至想从每个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么多,则除非我设法满足无疑地为本性相同的他人所有的同样的要求。……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 4]
        2.受理性支配。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但
自热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他说,“自热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4]
        3.惩处权和赔偿权。洛克认为“自然法便在自然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
有权惩罚违犯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犯自然法为度。”[ 5]而这个惩处权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来惩处。“受到任何损害的人,除与别人共同享有的处罚权之外,还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 6-7]当然,对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执行权的学说会有反对:一方面,自然状态下,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自私、感情用事等会造成混乱和无序。洛克借用这个问题回答了设置政府的原因,“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 8]
        洛克通过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想要表达的观点就是:全世界的独立政府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下孕育了契约的可能。并且最后,洛克引用了胡克尔来说明联合成政治社会的积极原因。并断言,“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一直就是这样。”[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0页。]
        (二)战争状态
         1.战争状态的定义。“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1页。]这是洛克对战争状态的定义。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就与对方处于战争状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取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2页。]所以人可以合法地杀死强盗和窃贼。
        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区别。但在没有明文法和权威的裁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战争状态一经开始便仍然继续”[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3页。],而在战争状态中的救济办法只有诉诸上天。“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才裁决。”[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9页。]洛克在这里说的就是政治社会的出现,基于人们自愿地将自身权力授予给政府和国家或者某一位君主领袖,汇集人民权力的国家基于为人民谋福利的最大宗旨,来调节人们之间的矛盾,以及非常重要的保护人们的财产不收侵犯。

        二、政府起源的根本目的---保护私有财产
        (一)财产的出现
        1.财产的对象和分类。洛克在论述财产的时候,是将财产的对象和分类集合在一起进行论述的。首先,他指出万物都归人类所共有,没有人对出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他性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7页。]其次,虽然土地和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8页。]也就是说“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9页。]最后,洛克给出了财产的对象,是包括和带有其余一切东西的土地本身。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财产是分为两种,一种是较狭义的财产,涉及各类物品比如树上的果实、土地、不动产甚至是运气;另一种是更接近于劳动权,通过劳动也可以使我获得财产权。而这种劳动,在洛克看来不是减少反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甚至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
        2.财产的幅度和限制。上篇我们已经可以确定,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了。[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9页。]但这可能造成资源的无情掠夺与浪费。对此,洛克提出“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权加以限制。”[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20页。
⑪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22-23页。]针对这种幅度,他是这么表述的,“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这一幅度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不至于损害别人。”⑪
        (二)货币的产生
       通过劳动能够增加财产,只有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是给予财产权。[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29页。]人类初期,是通过劳动确立财产权,后来是通过法律确定了劳动和亲的,开创的财产以及国家的明文协议确立了相互的财产权。那么这种财产就需要有衡量的标准。洛克陈述了金银等耐久品作为货币的流行,这为允许无限财产或占有准备了条件:“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30页。]而货币的价值是通过同意而来,这显明“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平等和不相等的占有。…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加害者并默认货币的使用。”[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31页。]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货币先于国家,先于社会契约。

        三、政府起源的形式--契约形式
       (一)现实的需要
        自然状态虽然是平等、自由、向善的,但是在自由状态下,人们只是通过理性来相互约束,而理性的约束在很多时候是无用的。基于财产和人的贪欲,使得自然状态极有可能向战争状态演进,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种状态下,让“任何人放弃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59页。]洛克认为,这种共同体的结合需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有点类似于我们今天社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里的多数其实体现的就是人民主权的原则。在这里,洛克列举了罗马和威尼斯的例子,美洲政治社会的起源,这些历史都告诉我们,“就历史来看,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70页。]
       (二)政府的目的
为何愿意放弃自由成为国家的臣民?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权利…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大部分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所有权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77页。]因此与他人联合加入社会“以相互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所有权的东西。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77页。]
并且在这里,洛克论述了自然状态的缺陷:1.缺少法律作为裁判是非和纠纷的共同尺度;2.缺少公正而权威的裁判者;3.缺少力量来支持和执行正确的判决。而这是这些缺陷,才使人们“很快被迫加入社会。…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78页。]
(三)自由的选择
所有人生来都是平等的,指的是“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34页。]虽然,孩童时期由于年龄和理性的限制,由父母对孩童进行管辖。父母的管辖权绝不是绝对的、专横的统辖权,只是为了子女的好处、监护和管教,“他支配儿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而当他们打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也不能及于他们的自由。”[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40页。]而且,在洛克看来,人人“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断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和损害,而且可以…加以裁判和处罚。”[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52页。]而政治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事项交由社会处理。…社会成了仲裁人。……国家具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也有权处罚…损害。”[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53页。]国家使用加入者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他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54页。]所以,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每个人可以基于自由而选择政府,这也为政府的起源提供了可能。

四、政府享有的权力和更替
(一)政府享有的权力
    1.立法权。在论述立法权之前,洛克指出了立法权的重要性,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83页。]接着,洛克讨论了立法权的地位,“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83页。]再者,洛克认为,立法权虽然最高,但它也具有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没有人能把多于他自己所享有的权力转让给别人;也没有人享有对于自己或其他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权力,用来毁灭自己的生命或夺去另一个人的生命或财产。…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84-85页。]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85页。]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十分悖理。”[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87页。]即使有时设定必要的专断权力,也受理由和目的的限制。政府维系的经费需要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89页。
⑪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89页。
⑫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91页。
⑬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92页。]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转让给他人。”⑪
    2.执行权。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权力,其附属于立法权,“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⑫,即执行权,并且洛克认为执行权与立法权往往是分离的。
    3.对外权。洛克认为,除了立法权、执行权,“每个国家还有另一种权力,可以称之为自然的权力,…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些事物的权力;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对外全。”⑬执行权和对外权常常是联合在一起的。
    4.特权。除了这些,洛克还提及了一种很特殊的权利--特权。有些事情需要执行机关来自由裁量,国内法未有规定之处;必须自由裁量,非法律所能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量莱维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02页。]当然,对于这种特权,洛克并不是赞同,贤君的统治,对于他的人民的权利来说,经常会导致最大的危险。[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05页。]
(二)政府的更替
    1.其他原因。在本书中,笔者将征服、篡夺、暴政。第一,征服。洛克否认不正义者的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因为不正义的征服者不能享有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尤其是他们的私有财产,纵使残酷的现实常常如此。但即使征服者是正义的一方。征服带来的权利也是有限的:1、参与征服的人显然不在被支配之列;2.只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帮助、赞同或同意那不义武力的人们,无权统治那个国家对他没有伤害的人民。3.对被打败的人的支配是完全专制的,绝对的权力,但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权利,因为那是应该归属他们的儿女们的。就算是索取赔偿,在分配的序列中,战败者的子女的生存权应该是优先的。以暴力胁迫的承诺没有约束力。第二,篡夺。篡夺永远不是正义的,“就篡夺而论,它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一直是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没有权利的根据。”[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26页。]第三,暴政。洛克认为,“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利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27页。]洛克还区分国王和暴君,“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28页。]而且,洛克说,这种情况不限于君主制;越权就不再是官长。洛克主张可以暴力反抗,“未经授权的行为可以像以强力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的人那样遭受反抗。”[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28页。]并且“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29页。]不会引起混乱,因为有诸多因素约束不正当的反抗:第一,君主的人身是神圣的;第二,下属的暴政可被反对;第三,强力只有在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使用。但当压迫严重时,只有设法自行出路。
        2.内部解体。
        首先洛克认为要区分社会解体和政府解体两种情况,社会解体是由外国武力入侵造成的,每个人都回到自然状态,“可以随意在别的社会自谋生路和为自己谋安全。”[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34页。]社会解体也会带来政府解体,这是政府解体的外部形式。接着,洛克阐述了政府从内部解体的两个途径:第一,立法机关变更的时候。“立法机关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当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解体和消亡。”[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35页。]结果是人们可以自行其是。这种情况一般是国内滥用权力的人造成的:君主用专断意志代替立法机关、阻止立法机关行事职权、擅自变更选民权或选举的方式、屈从于外国势力。第二,执行权玩忽职守,把一切变成无政府状态。违背委托,侵犯人民的财产。最后洛克还提到,“如果政府被解体,人民就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38页。]其实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洛克这种赋予人民重新以契约形式建立政府的形式,与前面他提到的自由、平等、财产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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