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 一座建了27年的毛坯房

《精神卫生法》 一座建了27年的毛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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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0日 来源:《三月风》
文_本刊记者 曲 辉
编者按:起点高低已无从改变,但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其法治细节——毕竟拥有一座建了27年毛坯房,较之长久的风餐露宿是种进步与飞跃。

2011年9月12日下午,西安一名袭击路人的精神病人被制服。《精神卫生法》为“武疯子”的诊断与救治做出了规定,也为防止“被精神病”做出了相关努力。(图 CFP)
据2009年官方数据,中国现有各种精神病患人数已超一亿,可用“难产”来形容《精神卫生法》的出炉却毫不为过:若从1985年卫生部调集专家开始起草算起,进度条几经中止,10月26日,《精神卫生法》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定于明年五一正式施行。
 艰难如此,原因纷纭。国外同类立法有个“1000美元定律”,即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才有精力关注精神卫生这个棘手领域。光GDP达标也不行,还需在两种思维间谨慎找平衡:一是来自司法界,主要管控精神病人不侵犯正常人权利;一是来自医学界,确保病人获得医治且不受侵犯。现有的七章八十五条成文,即是双方制衡的结果。
这部新法强调病患的隐私权,设专章规定下至单位、村委会和居委会层面的防治与康复工作,频现全文的“关注”“爱护”“保护”等词清晰表明了其关怀态度。最为可贵的是,确立了患者“自愿住院”的原则——这也是社会舆论最关注的焦点——理论上这意味着,任何违背本人意愿的诊断与收治都属非法与无效,除非患者的行为伤害到自己或他人。但看上去很美的行文,其实仍存在许多漏洞。
漏洞之一,医生权力过大,诊断纠错机制不全。法律明确敲定,诊断只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但过程中是否掺杂主观因素,则不得而知。导演王小帅的电影《极度寒冷》里,有一段情节颇可玩味:艺术家甲自杀未遂,被送至精神病院诊断,未料阴错阳差,送甲前去的乙却被当疯子关了进去。真实生活中的许多“被精神病”者,浑身长嘴也说不清——你越急火攻心、上蹿下跳,医生越拿你当自称清醒的醉鬼,大笔一挥给你定性。虽说第35条规定了如有异议可要求再次诊断鉴定。但再诊断的时间限制却丝毫没提——半个月还是两三年?结果出来之前,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可把正常人“变疯”。
漏洞之二,对监护权乱用束手无策。一旦确诊需住院,“监护人”签个字即可往里送,而这里的“监护人”并不需经法庭“认定”与“宣告”,因此给别有用心的近亲属滥用监护权大开方便之门。如今这种约定俗成的现象已经受到了法条“加持”而合法化。据新华社报道,2011年,企业家陈国明就被妻子强制送进精神病院,原因是他曾拒绝把钱借给他妻子的家人。而北京的女工程师陈丹,仅仅因为择偶分歧与父母闹翻,就被父母带人撬门强行扭送了精神病院24小时监控,这也是《精神卫生法》面世后的第一案。
漏洞之三,司法措施空洞无物。第8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并无细节,以致“第一案”中的一位医院负责人曾嘲笑陈丹,“起诉,你觉得会有人理你吗?你读过《精神卫生法》吗?你这样的情况起诉也不会有人理你。”法律中并未为“被精神病”制造者规定任何具体刑事责任,换言之,许多影响恶劣的案例早已够得上判“非法拘禁罪”,却仍只处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了事。只因在很大程度上,公权力仍入侵医学机构太深:精神病院无法拒绝警方派送的病人,甚至干脆公安系统经营着自家的精神病机构,“自送自收”,而无额外监督或制衡。
尽管还有上述的种种豁口与漏洞,无法如公众所愿立竿见影地消灭“被精神病”之虞,但《精神卫生法》仍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在法律体系中提升了私权保障的空间。它的起点高低已无从改变,但我们仍可以在其框架上不断完善其法治细节——毕竟拥有一座建了27年毛坯房,较之长久的风餐露宿总是一种进步与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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