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要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电视亮相可休矣!

五部委联合要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电视亮相可休矣! http://pingshanshi.blogchina.com/631262261.html 2016-10-10 14:29:26栏目:默认栏目 2581 7 127 0 今日,新华社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迅速获得各门户在网站首页或资讯首页推荐,且标题均突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认真读完五部委的意见,可以看出,里面很多内容,都是法律早有规定,并且被不断重申过的。如今五个部门再次重申,无疑说明有些事,还在重复发生,不断侵蚀着民众对于依法治国的信心,不断损伤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下重手,难以根治。   一句一句读毕,我想起了四个字,“电视认罪”。   在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形势之下,这种形式屡屡引发巨大争议。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电视认罪”,会出来很多结果。   3月2日,凤凰网发表评论员文章《电视认罪该成为历史了》,写到,“针对这一问题,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就此提案,他强调,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应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   同日,新京报微信公众号沸腾发文《“电视认罪”让人相信法院,还是相信电视?》,其文开宗明义,“‘电视认罪’是法治和媒体的两败俱伤”。接着提到到,“‘电视认罪’成了中国‘创新’的法制新闻报道方式。以往法制新闻一般关注‘案前’或‘案后’,主要报道的是新发案件、破案结果或是审理结果,但‘电视认罪’让新闻的触角伸入‘案中’,不止成为案件的旁观者,而是具有搅动案件办理,甚至为案件定性的功能。‘创新’结果是,近年来,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便‘率先’公开在电视上‘坦白’乃至悔罪”。   大众日报3月14日报道,《政协委员建言防止冤假错案 “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有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委员认为,如果特意安排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为此,他专门向政协大会提交了《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要慎重》的提案。提案提到,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犯罪嫌疑人亦有其人格尊严,上电视认罪并不光彩,所以没有人愿意主动到电视上认罪。但犯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迫于办案机关的压力,或者受到保释或从轻处罚的交易条件诱惑,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上认罪”。   这还是传统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各种网络言论平台上网友对此种方式的质疑与诟病,自其出现以来,就不胜枚举了。   诚如新京报所言,“‘电视认罪’是法治和媒体的两败俱伤”;又如朱征夫所讲,“所以没有人愿意主动到电视上认罪”。嫌疑人不愿,媒体又何尝想揽这档子事呢?央视的实践已经证明,他们也受伤啊。   因此,五部委的联合发文,虽然只是常识的重申,但相信会封住电视认罪的缺口——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哪怕你自愿认罪,且有坚实的证据,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也是无罪的。   相信随着《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意见被广大民众知晓,被有关单位落实,中国的法治进程,一定会越来越快。权力的行使会越来越规范,民众会有越来越多的安全感、获得感——慎重使用权力,对权力的行使者,也是好事!(屏山石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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