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平等保护产权 就没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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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2018-01-01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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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戎恩
简介: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等保护产权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平等保护产权。
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成就有目共睹,法宝之一就是保护财产权、保护民营企业,逐步建立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民营企业用近40%的资源,创造了我国60%以上的GDP,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从而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经济总量已达世界第二,中国经济总量从1978年占世界比例的1.8%到2016年占世界比例的14.84%,人均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人民币增长到2016年的23883元,成功的秘密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民营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农村建立家庭承包制开始,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和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逐步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僵化体制,建设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再到2007年出台物权法,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
笔者认为,现在和今后深化改革的重点,依然是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中国近年来经济增速不断下降,有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也有改革滞后、政策供给不足的因素。受制于传统体制下把所有制分成黑白两类的观念,即使在上世纪中后期开始容许私有经济存在,但仍把所有制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也往往实行保护不同等的差别待遇,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明显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
比如,《刑法》中规定的关于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罪名,存在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的现象,对侵占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惩罚重于对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行为的惩罚。
我国民间投资的增速一直远高于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增速。但2015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逐步下滑。在2016年6月首次出现负增长。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改变,因此可以说民间投资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民营企业家们表现出一定的安全感的缺乏。
我们看到,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到内部人侵犯和公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依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严重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的行为也易发多发。这些都损害了人民大众的财产安全感,毁坏社会信心和对未来的良性预期,消磨企业家投资兴业的积极性,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效应。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和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称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本人专业是立法学,在此以立法学视野建议:
1.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中不符合产权平等保护、企业平等保护的各项规定。这是解决现行法律保护不平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如果实现,将成为我国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所必需的平等竞争的重要基础。
2.尽快制定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比如制定《国家征收土地房屋法》,规范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禁止侵犯企业、公民土地、房屋财产权的行为。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没有制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而拆迁过程中大量的侵犯财产权现象,就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
3.重新审查有重大影响的有争议的产权案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对产权的保护都获得了新的动力,但司法不公、不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一些公检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司法程序,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拘押、恐吓等方式接管民营企业家的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拍卖或变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上述行为造成了一些侵害产权的错案冤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若干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大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4.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所谓“原罪”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经营甚至违法行为。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家忧心忡忡,造成一些人心不稳、投资意愿不强的现象。应该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等保护产权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平等保护产权。因此笔者认为,公平正义从平等保护产权开始,因为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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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等保护产权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平等保护产权。
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成就有目共睹,法宝之一就是保护财产权、保护民营企业,逐步建立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民营企业用近40%的资源,创造了我国60%以上的GDP,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从而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经济总量已达世界第二,中国经济总量从1978年占世界比例的1.8%到2016年占世界比例的14.84%,人均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人民币增长到2016年的23883元,成功的秘密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民营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农村建立家庭承包制开始,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和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逐步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僵化体制,建设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再到2007年出台物权法,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
笔者认为,现在和今后深化改革的重点,依然是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中国近年来经济增速不断下降,有经济发展的自身规律,也有改革滞后、政策供给不足的因素。受制于传统体制下把所有制分成黑白两类的观念,即使在上世纪中后期开始容许私有经济存在,但仍把所有制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也往往实行保护不同等的差别待遇,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明显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
比如,《刑法》中规定的关于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罪名,存在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的现象,对侵占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惩罚重于对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行为的惩罚。
我国民间投资的增速一直远高于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增速。但2015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逐步下滑。在2016年6月首次出现负增长。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改变,因此可以说民间投资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民营企业家们表现出一定的安全感的缺乏。
我们看到,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到内部人侵犯和公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依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严重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的行为也易发多发。这些都损害了人民大众的财产安全感,毁坏社会信心和对未来的良性预期,消磨企业家投资兴业的积极性,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效应。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和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称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本人专业是立法学,在此以立法学视野建议:
1.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中不符合产权平等保护、企业平等保护的各项规定。这是解决现行法律保护不平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如果实现,将成为我国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所必需的平等竞争的重要基础。
2.尽快制定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比如制定《国家征收土地房屋法》,规范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禁止侵犯企业、公民土地、房屋财产权的行为。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没有制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而拆迁过程中大量的侵犯财产权现象,就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
3.重新审查有重大影响的有争议的产权案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对产权的保护都获得了新的动力,但司法不公、不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一些公检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司法程序,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拘押、恐吓等方式接管民营企业家的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拍卖或变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上述行为造成了一些侵害产权的错案冤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若干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大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4.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所谓“原罪”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经营甚至违法行为。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家忧心忡忡,造成一些人心不稳、投资意愿不强的现象。应该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等保护产权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平等保护产权。因此笔者认为,公平正义从平等保护产权开始,因为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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