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Naturalright)源于拉丁文jus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限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快速导航 关系表知乎精选 概况 知乎精选最新 目 录 1法律 2来源 1 法律 编辑 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在当今时代,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较为片面的“人权”概念。 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英]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6)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最基本权利。 自然权利是一切生物所固有的,不为人类独有。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被用作思想工具,有力地讨伐不公正,直接促进人类的自我解放。但是对自然权利的解读也陷入片面。中文翻译的“天赋人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其含义的被歪曲。人类作为自然的道德维护者,在哲学定义上应当维护其他物种的自然权利。 2 来源 编辑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17、18世纪,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对这一思想进行重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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